教师在一个学年中应该继续接受多少小时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认定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并考核合格的,按照课程类型及其重要程度折算学分。1小时原则上是1小时,计算1小时。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扩展材料第六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中小学教师在每个周期内应完成每年不少于360学分、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证书管理和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范围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并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参加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学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认可的教师校本培训和自学活动。
第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认定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并考核合格的,按照课程类型及其重要程度折算学分。1小时原则上是1小时,计算1小时。
第十五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期间学习成绩合格,本学年继续教育录得72学分。
第十六条新任中小学教师见习培训不少于120学时,考核合格后记72学分。担任班主任的中小学教师,每五年需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班主任专项培训,考核合格的计入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七条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中,担任讲师、课程专家和指导教师,完成的任务可按其承担的培训学时的两倍注册为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学活动的学分,五年内不得超过1.20。具体计算办法由中小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结束后,教师个人凭培训通知书、证书等相关材料申请注册,由教师所在学校进行材料审核、学分计算,并在证书和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
第二十条继续教育学分由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第二十一条教师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分的,经学校同意,可在一定期限内补足,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加强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过程的管理,对学分登记与事实不符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学校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校和有关单位应当督促其改正。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学分的教师,取消其信用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