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分类
3.社会力量办学社会力量办学是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培训机构。社会力量办学主要实施面向就业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水平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全国此类社会力量办学2万多所,年培训能力超过10万人。
为使职业培训工作更好地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根据劳动者就业需求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促进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原劳动部制定了综合职业培训基地基本要求,组织开展了综合职业培训基地和群试点工作。通过进一步改革办学体制,扩大培训和利用现有办学条件,挖掘师资、设施、设备潜力,把技工学校或就业训练中心建设成为集职业需求调查、职业培训、坚定职业技能、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紧密联系于一体的多功能综合基地,充分体现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为就业服务的功能,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职业培训集团主要依托培训、就业、鉴定等职能机构的紧密合作,加强本地区职业培训实体的联合,为劳动者培训、鉴定、就业提供全方位、一体化的服务。集团主要依托社区,注重团结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办培训,发挥整体优势,成为区域职业培训的主导力量。中国已建成200多个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和团体,为促进当地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实施再就业工程中,为帮助下岗职工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职业技能,尽快实现再就业,原劳动部制定了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要求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在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结合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扶,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再就业培训。再就业培训的总体目标是为1998 -2000万下岗职工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为100万一般下岗职工提供职业指导,为其中600万人组织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通过努力,下岗职工将树立新的就业观念,转岗人员将掌握实用技能,自主创业人员将增强创业能力。具体任务是1998年培训300万人,1999年培训350万人,2000年培训350万人。重点是做好纺织、铁路、军工等重点行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近三年对纺织行业654.38+0.2万人、铁路运输行业40万人、军工行业40万人、煤炭行业50万人进行了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其他行业具体培训人数将根据情况确定。
各地认真实施再就业培训计划,因地制宜制定政策。如北京、陕西开展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与职业培训机构合伙行动计划,上海动员社会力量实施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工作机制,苏州等地开展创业培训。从65438年到0998年,全国有300多万人参加再就业培训,一些地方培训后就业率超过60%。为进一步实施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鼓励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积极开展创业活动,通过组织培训指导、政策咨询和后续服务,切实提高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创办小企业的能力,劳动保障部在总结北京、上海、苏州创业培训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创业培训试点指导意见》,要求在30个城市开展创业培训。
《指导意见》从选择培训对象、聘请培训教师、组织实施培训等几个方面对如何组织创业培训提出了要求。培训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采用集中授课、专家现场咨询、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也可以通过观看远程培训节目、实地考察等方式。该指导意见还要求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并为下岗工人提供免费培训。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确保预算内再就业补贴和就业培训费的一定比例用于创业培训,按规定用好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业培训补贴。在职培训是指由用人单位直接或委托其他培训机构进行的旨在提高在职劳动者技术技能的培训。
《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职业教育法》第四章第28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职工和被录用人员的职业教育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未按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缴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当地的职业教育。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开展远程职业培训是国际教育和职业培训改革的趋势和发展方向。中国人多地少的国情,需要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教育手段开展远程职业培训。《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决定》指出:“积极发展广播电视教育和学校电化教育,推广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要抓好教育卫星电视和播出网点建设,基本建成覆盖大部分乡镇和边远地区的全国电化教育网络。”
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成立了远程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了一套先进的远程培训设备,并成立了远程培训专家委员会,组建了10多个行业专家组。在委员会的组织下,正在有计划地开发远程职业培训的视听教材。
该中心与中央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大学合作,开展了缝纫、家政服务和电子商务方面的远程培训。在网络培训方面,我们正在组织开发文秘和电子商务的网络培训课件。在车间、工厂和商店工作和学习技术和商业的人。学徒制是指学徒在师傅的领导下,通过实际生产劳动学习和掌握技术和业务的一种制度。在古希腊和古罗马,训练学徒是相当普遍的。中世纪西欧的行会手工业有完整的学徒培训体系。在近代,不同的国家采取了不同的方式来调整学徒制度。在英国,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师徒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法律限制。当出现争议时,由法院解决。法国、美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士等国都制定了关于学徒合同、学徒资格和学徒培训期限的专门法律。
在殷时期,中国的作坊里就有学徒了。唐宋时期,学徒制盛行。在整个封建时期,工匠和商人接受学徒,一般是为了辅助劳动和家政服务的需要,外加传授技能。学徒期一般为3-4年,主人提供住宿和每月少量的钱。学徒对主人有一定的个人感情。学徒结束后,学徒通常要帮助业主几年,然后才能为其他业主工作或自己创业。1840鸦片战争后,中国的资本主义发展起来,使用机器的现代化化工厂也采用了学徒制。1920年代以后,有的改为培训班和培训工人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8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公私合营、合作营、个体户企事业单位学徒学习期限和生活津贴暂行规定》,对学徒的招收、培训、学习期限和生活津贴作了明确规定。招收学徒的单位与学徒、师傅与学徒之间应当订立合同,载明学习期限、学习内容、学习期间的生活条件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学徒的年龄一般在16岁以上,学习期限一般为3年。职业培训学校是指通过专门的职业技术教育培养新型技术工人的一种形式。这种劳动教养制度起源于英国。1799安德森大学开设了专门的手艺班,培养技术工人。1823成为独立的工艺学院,后来类似性质的学院陆续成立。19世纪中叶以后,英国出现了工人大学、技工学校、夜校、补习班、培训班等形式,主要由慈善机构、宗教团体、工会、公司、企业家等赞助,政府通过发放补贴、教育部门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管。中国从清末到民国,没有培养技术工人的学校,只有一些培养打字员和会计的私立职业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技术工人的数量越来越多,建立和发展了一大批培养技术工人的技工学校。1979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发布了《技工学校工作规定(试行)》,对技工学校的性质、任务、招生对象、学制、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办学条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我国,我们也十分重视在职职工的技术培训,采取了组织技术培训班、开办业余学校、推广电视教育和函授教育、定期举办技术讲座或召开技术经验交流会等具体办法。各级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以及通过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和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定期轮训,使他们尽可能地掌握领导现代化建设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