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军怎么调入北京?

请看看这个!

这是中央文件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政策规定,明确规定了外地军队转业干部进京条件。

其中:“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意味着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转移到北京;只是在具体把握上,第一,4年的计算必须以婚后的时间为准;第二,必须满4年,不能少。

有一点是明确的,毫无疑问的:只要他能转到北京,就一定能把户口留在北京。在军转民领域,“转京”=户口转京,两者没有区别。

很多人最终通过这种方式成功“曲线进京”。

祝你好运!

-

一.一般原则

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党委、政府负责为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工作和岗位;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帮助就业,并给予退休待遇。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在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安置地点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或按入伍前或结婚时配偶有常住户口的地方安置。

2.配偶已嵌入部队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

(3)配偶取得天津、重庆、省会(自治区首府)及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

(4)配偶已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

3.父母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在其父母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都是军人,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安置在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退伍地。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在父母或配偶父母或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个体户;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在飞行、海军舰艇上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荣立三等功,平时荣立二等功;

(4)因战致残。

5.双方都是军队干部,同时转业的夫妻,可以安置在一方原籍或入伍地,也可以安置在配偶符合当兵条件的地方;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嵌入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

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扩建单位等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在本地区安置。

三。工作分配和就业

1.担任师级职务或者营级以下职务(含师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有计划地安置。担任团职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职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

2.计划内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根据其德才表现、职务等级、在部队的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岗位和职务。

担任师级或者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分配相应的领导职务。在师、团级军队转业干部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担任师、团级、营级职务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最低任职年限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根据其在部队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如果工作需要,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兼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征兵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人员编制满编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人员编制,人员工资总额相应增加。

5.党和国家机关接收按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调动等方式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双向选择的方式安置。有些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竞争上岗。

6.对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其军衔安排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自愿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固定期限的劳动就业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除、辞退或者终止劳动就业合同。

7.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以外的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当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岗位和工资总额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8.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9.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人员时,应当优先安排适合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录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10.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给予政策支持,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应酌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发放营业执照,并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第四,治疗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待遇不低于其所在部队同等条件人员接收安置标准。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职务级别低于复员时职务级别的,享受与复员时职务级别相当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到降职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龄,军队转业干部,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待遇。在部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但转业后仍从事本职业的,其在部队的护理、教学经历应连续规划,并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当地政府按月发给退休费。军龄满20年的团级、营级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休费,按照同职务级别军队干部的月职务、职级(等级)工资和本人转业地方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基数和基数的80%与军龄全额工资之和计算。军龄超过20年的,从21年开始,军龄增加的每月退休费为1%。

6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和标准:

(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被军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按月退休费的5%、10%、15%发放。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标准发放。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65,438+00年、65,438+05年及20年以上者,分别按月计发退休养老金的5%、65,438+00%、65,438+0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标准发放。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标准与本条规定合并后,每月退休费不超过本人安置地每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休费,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生活费的调整情况进行调整和增加。在经济发达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月退休费低于安置当年党和国家相应职务退休干部月退休费的,安置地政府可发放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拔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休待遇。

8.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死亡后,从死亡次月起停发退休费。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本人10个月至去世前40个月的退休养老金作为抚恤金,并给予一定数额的退休养老金作为丧葬补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遗属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9.按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相应军职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级别离休干部的相关政治待遇。

10.现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军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按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动词 (verb的缩写)培养

1.军队转业干部培训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

2.对按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组织安置前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训评用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3.按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专业培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专业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军队转业干部在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在职人员的一切待遇。

4.自主选择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或者委托地方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培训主管部门要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竞争力。

5.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负责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提供社会服务的收入主要用于补贴培训经费的不足。

6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不及物动词住房保障

1.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和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的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2.基本原则

与国家和军队房改政策相衔接,坚持编制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共同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复员时同等职级或条件的地方人员住房待遇。

3.住房供应安全

(1)担保模式。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主要通过购买经济适用房、现有住房或租赁周转房、建设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2)住房供应。安置人员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规定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保障性住房和周转房。对已全部迁户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向地方申报前提供住房;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向地方报到后一年内提供住房。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周转房要选址合理,质量可靠,配套齐全。

(3)购买经济适用房。安置区人民政府和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出售给军队转业干部。军队转业干部的购房面积由其家庭支付能力自主确定。

(4)租赁周转房。对安置地暂时难以提供保障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房且购买保障性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提供周转房出租。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造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5)购买军队住房。在出售地区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配偶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六)建造自有房屋。各地要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结合小城镇改造建设和改造自己的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区人民政府关于自建房的优惠政策。

(7)住房档案移交。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团以上干部、财政、营房部门审核上报。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档案随本人档案一并移交地方。

(8)归还军人住房。租住军队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自建住房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队住房。

4.住房补贴

(1)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当地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

(2)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以后,经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全工程房价购买住房的,或已给钱补差价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已租住当地住房,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按军队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其配偶现租住的住房,夫妻双方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3)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后财字[2000]第101号)计发。18)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放,计算发放时间截至军队停止工作的次月。安置区保障性住房基准价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价的,军队按规定计算发放地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其所在部队同等职务级别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4)住房补贴申请。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申请住房补贴,应当如实提供家庭住房等相关情况,由所在团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部、财务部门审核办理。

(5)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转业干部离开部队时,由团级以上财政部门发给个人。其中,租赁军人住房的,返还的军人住房将发放给个人。

(6)配偶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夫妻双方都是军队干部。如果一方在跳槽时需要购买住房,留下来的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七。社会保障

1.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现役军人服现役期间的医疗和其他保险费用,转入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待遇。对于接收安置单位及其军队职务的人员;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的,在录用期间,按照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对应或者具备同等条件的安置地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障。

八、家庭安置

1.军队转业干部随配偶分配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参照其职务等级和合理的职业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并发给报到通知书。调入和调出单位相应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对分配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配偶调配,给予两年适应期。在适应期内,非因本人原因,不得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

2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配偶和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给予政策扶持,按照国家和安置地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促进就业。

3.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和无工作的子女可随需求随迁,地方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搬迁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或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身边无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转工作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调动和学习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4.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已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移或者继续缴纳。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安置地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