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技术类公务员的职位有哪些?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
为加强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建设,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
本规定适用于在各级机关及其直属或派出机构中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专业技术职务应当具有特定的专业技术能力要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机关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支持和技术保障。
文章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监督与约束并重,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
位置设置
第四条
各级机关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在国家规定的专业系列和类别中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专业类别。
第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应当控制比例。原则上根据各级机关行政编制数确定相应比例。
第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立实行审批制。由中央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类别和设置比例,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级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一些社会通用性强、需求较少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三章职位和级别
第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位分为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参照综合类管理类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名称为专业技术干事。从高到低分为九个岗位等级,分别是:一级专业技术官、二级专业技术官、三级专业技术官、四级专业技术官、五级专业技术官、六级专业技术官、七级专业技术官、八级专业技术官、九级专业技术官。
本条以下所称职务,是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
第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为:
(一)一级专业技术军官:十二级至七级;
(二)二级专业技术职务:十四级至九级;
(三)三级专业技术职务: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四级专业技术军官:十九级至十三级;
(五)专业技术军官五名:二十一至十五名;
(六)六级专业技术军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七)七级专业技术军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八)八级专业技术军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九)九级专业技术军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第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岗位设置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省级以上机关的专业技术职务,可设一至九级专业技术干事;
(二)市级机关专业技术职务可设二至九名专业技术干事;
(三)县级机关专业技术岗位可设专业技术干事四至九名。
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军官的编制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原则上根据各级机关专业技术职务总数确定。具体结构比例由中央主管部门制定,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海关和驻外外交机构的人民警察和专业技术公务员,根据工作特点实行与其职务相应的职级。
第四章
雇用
第十二条五级以下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实行考试录用制度。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可以放宽。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根据职位的能力素质设置,重点考察报考人员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运用专业技术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考核方式。
(○注:对于晋升前已有职称的人员,缺少同期如何跳槽的规定。比如拥有初、中、高级技术职称,就不应该涉及重新申请就业。应当明确这部分人员如何过渡到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章
考试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主要采取年度考核的形式。在被考核者进行年度工作总结的同时,经过民主测评,由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测评委员会确定测评顺序。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一般不低于本机关年度优秀等次的10%。
第六章
职位的任命、免职和晋升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任免和晋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条件、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聘任,应当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序列,在规定的岗位限额和职务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基本资格。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当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基本资格条件及其获取办法,由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新录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根据其学历、专业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担任五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3年以上,担任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担任七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大学本科和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聘任为八级专业技术军官;
(五)大专毕业,担任九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达到以下基本服务年限,对其专业水平、业务能力、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考察,择优录用。
(一)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当担任二级专业技术职务、局级副职或者相当职务级别职务5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当担任三级专业技术职务、县级正职或者相当职务级别五年以上;
(三)晋升三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担任四级专业技术职务、县级副职或者相当职务级别职务4年以上;
(四)晋升四级专业技术军官,应当担任五级专业技术军官、乡科级科长或者相当职务级别职务四年以上;
(五)晋升五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当担任六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担任乡级副职或者相当职务级别职务五年以上;
(六)晋升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当担任七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
(七)晋升七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当担任八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科员或者相当职务级别职务五年以上;
(八)晋升八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是九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办事员或相当职务3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逐步晋升。工作中特别优秀或有特殊需要者,可晋升一级或以上。破格或者越级晋升的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调离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调离专业技术岗位。(○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调任机关担任副调研员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其他相当职务的非领导职务。第十五条调入人员的级别和相关待遇,根据其调入的岗位,结合其原岗位、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参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二十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等级。
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原则上不得相互兼任。确因工作需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兼任。
第七章
鼓励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专业技术公务员或集体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科学研究领域做出重要的、创造性的成果和突出贡献的;
(二)在工程技术上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在科学技术普及、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和转化、科学技术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
(四)在重要专项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五)长期工作在科技第一线,忠实履行职责,在本职岗位上表现突出。
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纳入国家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设立的专业技术人员奖励、奖励津贴等科技奖励和补贴范围。
第二十九条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自主建立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奖励、激励津贴、科研经费等多种激励机制。
第八章
培养
第三十条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求和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的需要,对专业技术公务员进行不同层次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新录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在试用期内接受初次培训。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每年参加脱产或集中继续教育的时间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第三十二条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持续记录公务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
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和学习成绩作为专业技术公务年度考核的内容和聘任、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
交换;沟通
第三十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交流。
第三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的人员转到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其他类型公务员转为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应当符合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在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名额和职务结构比例内进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内部交流应当在相同或者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之间进行。
第三十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转为其他类别公务员:
(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确因工作需要调换工作岗位的;
(二)因健康状况、技术水平等原因;
(三)其他不适宜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第三十六条根据培训和锻炼的需要,可以选派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到各级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部门挂职锻炼。
第十章
工资和福利
第三十七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职务与等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岗位工资标准另行制定。(方案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岗位工资标准参照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相应标准执行)(方案二应该是过渡期产生的。如果在过渡期内出台方案二,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转入综治的时候,综治非领导职务的职称工资如何对应,就有了执行标准,三年来的麻烦就不是问题了。从长远来看,最好制定一个工资标准,体现专业技术的特殊性,可以参照初中高级职称工资标准制定。但话又说回来,如果专业技术职务,尤其是职称待遇不受法律保护,那么“方案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岗位工资标准参照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相应标准执行”将会大行其道,有利于稳定专业技术队伍。)
第三十八条国家设立符合专业技术公务员职业特点的岗位津贴、保健津贴和继续教育津贴。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专业技术公务员定期体检、休养和学术休假制度。所需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二章XI退休
第四十条专业技术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四十一条长期在强磁、放射性、有毒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公务员,经本人自愿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第四十二条已担任二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延长退休年龄,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一)曾承担重要工作(如重点科研项目)等任务未完成,对退休后工作有较大影响的;
(2)特殊专业、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
(三)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
(4)在业务上起到把关人作用或在专业学科上起到引领作用,退休后未被替代的。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