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许可证的流程和要求
(1)申请人向教育局成人教育处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的申请材料齐全有效;
(3)初审。审批人员的初审意见和需提交的初审意见;
(4)复习。教育局教育培训机构申办评估组实地评估办学条件并提出意见;
(5)审批。审批机关应当根据设置标准、意见和当地教育发展规划,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设置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非歧视原则。
应当公布行政许可的规定;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参加专家评审的人员不得泄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公开信息或者商业秘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的上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