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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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综治

第一条中国科学院上海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技术转移中心”或“中心”)的指导思想是:遵循新时期的办院原则,面向国家需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利用全院研究机构的科研、技术和人才资源,加强与其他分支机构和转移中心的合作, 促进科技、人才、信息等研究资源与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结合,推动传统产业改造。 通过与各种社会资源的结合,借助产业孵化、高校合作等平台,组织、引导和推动中科院研究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积极推动科技成果与市场经济对接,形成技术成果不断再生、开放流动、有效转化的技术转移新机制。

第二条技术转移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

(2)为科研院所和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三)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4)加强技术创新的国际合作;

(5)组织和协调整合项目。

第三条技术转移中心的主要工作要求如下:

(一)以市场需求、企业需求为工作目标;

(二)办好中介机构,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技术转移中心的有效运行机制和发展模式;

(3)面向全院相关领域的研究所,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优势和科技资源,积累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成功经验;

(4)加快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的培养。

第二章中心的组织结构

第四条中国科学院上海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应借鉴国外科研机构和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专业管理咨询公司等国内技术转移中介机构的有效可行方法,探索适合国情和本所实际的新模式。中心以不以盈利为根本目标、半官方运作市场(中心与公司并存)、单位动态组合的中介模式运作。发挥群体优势,体现综合功能;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优势,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着力突出技术、领域和区域特色。

分行牵头成立技术转移中心理事会,成立上海中科国嘉技术转移有限公司,挖掘现有机构人力资源。经过部署整合,成立了综合中心办公室,辅以知识产权部和几个专业部门。

第五条中央理事会是本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

第六条技术转移中心设在中国科学院上海分院。

第七条综合办公室:组织协调研究所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及分支机构的设立、环境分析与研究、政策研究、成果与技术鉴定、合同确认等。

第八条知识产权部:跟踪分析专利和科技新成果,代理专利申请;协助或受托进行专利权的转让和实施;管理知识产权,协调相关事务。

第九条专业部门:由中心指定部门或相关研究所组成。开展技术营销、技术咨询、评估、商业策划、企业管理、咨询、项目推广等。

第十条人员配备:转运中心工作由专职人员组成,聘请多名科技管理人员,以及法律顾问、财务顾问。

第三章中心支行

第十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与浙江、福建、江苏等上海周边地区的科技合作,以联盟化、制度化的方式组织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心将在这些地区有选择地建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设立中心支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得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并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认同中心章程和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并与中心保持一致;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

(四)有专职工作人员(中心派员兼职并参加领导班子);

(五)营业费用(一般不低于20万元/年);

(六)有项目转移的配套资金和相应的风险投资能力。

分支机构实行企业会员制,由中央综合办公室管理。独立法人的中心分支机构的设立,必须经中心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章中心运营模式

第十二条中心主要从两个方面推动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实施。一方面,以浙江、上海、江苏、福建这四个科学院与上海分院重点合作的地区为切入点,与现有* * *科技园、技术转移重点企业形成战略联盟,形成规模化的技术转移和应用;另一方面是运用市场行为新机制,不受地域限制,本着立足上海、面向华东、辐射全国、瞄准国际市场的原则,从规模和质量提升等方面与企业开展技术转移。努力把握技术转移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要素,探索“组织、技术、资本”三大平台的技术转移运作模式。

第十三条为促进技术转移的多元化和规模化发展,组织平台将探索建立产学研合作联盟会员制。会员制是建立科研院所、企业、企业之间的协同创新机制,与会员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深层次合作关系。其主要作用是:第一,利用研究所现有的科技资源为企业解决* * *技术问题,实现企业间的协作和部分技术资源的共享,相应提高整个相关企业集团的技术水平;二是形成技术创新和转移的规模效应,避免企业低水平重复技术开发,降低企业使用先进技术的门槛和成本;三是帮助企业提高对技术转移的吸收能力和应用水平,包括技术培训,使企业有效掌握高新技术应用能力。目前计划建立三种模式的会员制。

(1)行业成员:主要围绕行业的某些* *技术需求建立行业技术转移联盟,如上海光电技术产业发展基地。

(2)区域成员:以与重点区域的科研合作为重点,以联盟、系统化的方式组织技术交流与合作,如在这些区域建立上海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分中心(初步考虑杭州、宁波、苏州、温州、宜兴)和与科学院共建的科技园(杭州、金华)。该中心将致力于与这些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合作,为区域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3)企业会员:建立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实验室。今后的重点仍是加强与企业共建研究中心的工作,形成更多与企业密切合作的R&D基地。

第十四条技术平台技术转移来源于研究所持续的技术支持,需要依托科学院的技术、人才和社会资源建设技术平台,形成技术成果的持续再生、开放流动和有效转化。

(a)技术项目资源:

答:在全院储备多项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创新技术和项目。

b:结合上海科学院所属研究所的科技成果。

c:结合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的信息资源(每年有上千个技术开发转让项目)。

(2)科技人才资源:技术转移需要多学科人力资源的有力支持。科学院聚集了一批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学科和一大批优秀科技人才,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形成了对企业技术转移的有效支撑。

(三)国际合作资源:科学院与国外相关科研机构学术技术交流频繁,中心将逐步与国外著名技术转移机构合作,有助于掌握最新的高科技动态,也有助于国内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转化为国内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能力。

第十五条资本平台技术转移是技术与资本相结合的过程。因此,我们必须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吸收社会资金,构建促进技术成长和创业的基金平台。该平台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

(1)投资公司:畅通社会资本和院所技术嫁接渠道,形成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特殊模式。研究院提供创新成果,投资公司投入资金进行试点孵化。孵化成功后,技术成果将整体转移给企业。

(2)争取政府提供的各类资金,如国家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上海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帮助科研院所和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加快产业化进程。

㈢地方政府提供的“种子基金”。宁波、杭州、金华等地每年都给科学院提供“种子基金”。该中心将协助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在地方技术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有效落实这些资金。

第五章项目管理和分配机制

第十六条项目来源中心的项目来源主要分为三类,根据项目来源渠道的不同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1)由中心组织实施,国家、地方政府、科学院和企业直接资助的项目称为ⅰ类项目;

(二)由理事单位提供、中心协调组织并资助的项目称为二类项目;

(3)由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由中心组织协调的项目称为三类项目。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者的责任、权益

中心在各理事会员单位设立了专业部门。各专业部门接受中心的全面管理,负责相关领域的业务工作,具体承担各项目或子项目的实施。该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项目的实施。

(1)对于中心组织实施的项目,中心有权据实提出并确立项目的总体单位和其他参与单位。项目实施由总体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完成。中心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和检查项目的实施。其实施、规划、组织和协调的责任由中心承担,具体的责、权、利在与总体单位和各方签订的项目协议中规定;

(二)总体单位是指完成项目任务指标50%以上的成员单位或主要任务承担者。总体单位的职责是:

1.协助中心进行项目管理、检查和验收;

2.负责制定项目实施计划、节点安排和任务分工;

3.根据项目协议的要求,按时高质量完成项目;

4.协助和配合中心对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和验收。总体单位应对项目进展负责,并拥有其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总体单位及各方的责、权、利应在单独签订的项目协议中明确。

(3)参与单位是指所有参与项目研发和实施的单位,参与单位的职责是:

1.接受中心和总体单位的指导和检查;

2.根据计划要求,完成本单位承担的项目任务;

3.支持和配合中心的其他工作。参与单位的具体责、权、利应在与总体单位签订的项目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项目的组织和管理

(一)项目谈判阶段:

1.一流项目:中心为牵头单位,负责根据需求方要求,组织技术专家与甲方(技术需求方)进行洽谈。同时,中心根据事实建立总体技术研究单位,提出相关参与单位;

2.第二类项目:主任单位提供信息并参与项目实施,需要中心协调组织的项目,中心根据甲方的技术要求,与提供信息的主任单位及相关技术持有人进入谈判阶段,确定总单位,由总单位负责具体参与单位的项目运作。

3.三类项目:由中介提供信息,由中心协调的项目。中介方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比例提取代理费。

(二)项目签约阶段:

由于中心是总体组织的牵头单位,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技术成果的所有者是完成项目的总体单位,因此项目的签约方作为总体单位生效。

(3)项目实施阶段:

1.中心作为整个组织的牵头单位,有责任对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必要的抽查,按时向中心理事会通报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与上下渠道沟通,交流信息和经验。项目主要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向中央理事会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中央理事会和全体成员的检查和质询。

2.中心协调、组织、集合各成员单位科技优势进行攻关,具体管理由总体单位负责,确保任务完成。该中心将随时查询和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并通知理事会。

各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完成项目的各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新颁布的合同法实施和管理技术合同,并及时对技术合同进行认证和登记。中心将采取有效形式宣传重点项目,扩大影响力,适时组织跨地区或全国范围的交流推广,以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章财务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的原则:

项目资金按照“谁签约,谁管理”的原则。由中心牵头并以中心名义组织实施的项目,原则上由中心拨款。中心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项目内容和技术要求合理分配项目,面向所有理事单位和社会公开招标,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各实施单位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项目主要负责人将全面负责资金的使用。项目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控制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中心对资金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有效合理使用。所有参与项目实施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中心的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关于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定:

(1)由中心接手并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中心按不高于合同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具体比例可根据项目的特殊性另行约定,下同)。

(2)对于主管单位提供的项目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已完成的项目,中心按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关于中介机构提取代理费的规定:

对由中介实现并由中心签约的横向技术合同项目,合同金额到账后,可提取不高于金额5%的中介费或事先与中心约定的其他金额,发给中介。中心鼓励院内外人士、组织、中介机构积极与中心联系,促进我院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三条中心每年提取不超过30%的管理费作为奖励基金,用于奖励为中心做出贡献的人员(包括董事会全体成员)。

第二十四条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

对于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贪污挪用而被取消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追回和偿还所有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关于工程竣工和暂停的规定:

对按预期目标完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由参与项目实施单位留存,参与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组成员享有优先使用和支配权;中心有权对未按项目合同执行的项目冻结项目支出,对调整方案正式批准后确需调整的项目解除资金冻结;项目因故中止,项目负责人应配合中心财务部门及时清理资金账目和资产,编制决算和资产清单,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清查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中心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中心要求承担项目的各成员单位严格按照与技术需求方签订的技术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中心和成员单位以技术需求方的项目验收和认证为基础。

第二十七条本中心的财务受中国科学院上海分院和本中心监事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