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叫停校外培训机构?

法律解析: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或者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变更民办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和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或者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变更民办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