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小微企业咨询

一是高度重视小微文化企业发展

(一)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是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的具体任务,是实现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战略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意见支持的小微文化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的演艺、娱乐、动漫、游戏、文化旅游、艺术品、工艺美术、文化会展、创意设计、网络文化、数字文化服务业等行业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企业(工信部联企[2011])。要充分认识发展小微文化企业的重要意义,积极营造有利于提高小微文化企业创新能力、扩大发展规模、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进一步解放文化生产力,激发全社会文化创造力。

第二,增强创新发展能力

(2)培育企业发展优势。引导小微文化企业满足人们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需求,以创意创新为驱动,走“专、精、特、新”之路,与大企业合作,在开展特色经营、创新产品特色和服务、提高原创水平和科技含量等方面形成竞争优势。制定配套措施,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的政策,支持小微文化企业拓展与装备制造、消费品工业、建筑业、信息产业、旅游、体育、特色农业的融合发展空间。

(3)激发企业的创新意识。鼓励小微文化企业把握传统文化与现代元素结合、文化与科技融合的发展趋势,催生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服务。加快培育产权、版权、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为企业提高文化创意成果转化和市场应用水平创造条件。加强文化品牌建设,推动小微文化企业向专业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培训,增强小微文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水平。

(4)提高管理水平。通过业务培训、树立典型、总结模式、推广经验等方式,帮助和引导小微文化企业建立与其发展阶段和目标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发展活力。鼓励小微文化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拓展经营领域,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推进文化产业标准化,制定推广一批文化产品、服务和管理标准,支持小微文化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支持创业服务机构和管理咨询机构为小微文化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第三,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5)优化文化市场环境。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小微文化企业。简化和减少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抓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提高文化市场行政审批效率和行政审批事项查询办理的便利性。建立健全文化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引导小微文化企业诚信经营、自律守信、互信互助。完善12318文化市场举报制度,畅通维权投诉渠道,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经营行为,切实保护小微文化企业合法权益。

(六)推进创业载体建设。引导现有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创新运营管理模式,提高对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服务水平,将服务效果作为认定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实验园区的重要条件。支持合理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和废弃工业设施,将其改造为创业辅导服务强、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小微文化企业创业基地。加强对小微文化企业自发集聚形成的特色文化产业集群的规范和引导,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改善企业集聚发展环境。鼓励发展互联网创业平台、交易平台等新兴创业载体,拓宽小微文化企业互联网创业发展渠道。实施“成长型小微文化企业扶持计划”,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潜力、孵化效果显著的小微文化企业和创业发展载体。

(7)加快人才培养步伐。将小微文化企业培训纳入“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支持范围,加强小微文化企业管理能力培养。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小微文化企业创业载体和社会教育服务机构对小微文化企业经营者和创业者开展有针对性的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进网络课堂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扩大小微文化企业培训覆盖面。打破文化人才职称评审的制度壁垒,逐步建立面向社会、文化、艺术人才的开放式职称评审制度。实施“文化产业创业创意人才扶持计划”,满足创业创意人才转化和营销需求,运用市场化方式,体现普惠性原则,加大资金投入,提供展示机会,通过适当平台扩大品牌影响力,促进创意成果转化和创业团队孵化。

(8)拓展企业营销渠道。鼓励各类文化产业展会、中小企业展会和电子商务平台为小微文化企业提供针对性服务。政府部门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文化展销活动,可在场所、费用等方面向小微文化企业适当倾斜。培育一批服务小微文化企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经纪机构。充分发挥驻外使领馆文化处(组)和海外中国文化中心的作用,帮助小微文化企业了解和分析海外文化市场动态,建立和拓展海外营销网络。研究制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支持措施,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开拓国际文化市场。

(九)鼓励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小微文化企业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制定项目补助、定向资助等具体措施。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可在价格抵扣优惠政策范围内,对小微文化企业和小微文化企业份额达到30%的联合体,按较高标准实施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的招标。

第四,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十)创新金融服务。巩固和深化文化行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合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文化企业的信贷投放,开展小微文化企业财务咨询、项目对接、贷前辅导等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小微文化企业的险种,探索开展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引导金融机构不断提高对小微文化企业金融服务的便利化、规模化和个性化水平。鼓励各级政府建设的中小融资担保平台为小微文化企业提供担保。实施“文化金融支持计划”,提升小微文化企业金融服务规模和水平。

(十一)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大力推广小微文化企业集合债券、集合信托、短期融资券和行业优秀债券。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为小微文化企业融资提供相关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小微文化企业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开展股权融资。积极引导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小微文化企业。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基础上,鼓励文化产权交易场所为小微文化企业发展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托文化金融服务中心,为小微文化企业提供中介服务。

动词 (verb的缩写)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十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示范作用,着力改善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小微文化企业创业发展。加大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完善和落实项目补贴、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措施,实现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企业需求的有机衔接。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在项目实施中更多利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符合条件者,可通过“文化金融扶持计划”予以扶持。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促进和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实施小微文化企业孵化培育专项规划,探索建立小微文化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十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已出台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如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减半征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免征部分小微文化企业文化建设费,降低部分艺术品进口关税等,按照有关规定有序推进动漫企业认定工作,落实支持动漫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完善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逐步将文化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四)构建公共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功能,不断丰富信息发布、政策查询、融资指导、人才培训等服务内容。加快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和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引导、信息交流、项目和产品查询等公共服务。继续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开发面向小微文化企业的特色专业服务产品,发挥平台网络的辐射作用,逐步提高服务水平,扩大服务范围。支持设立小微文化企业服务台,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予以培育。积极开展小微文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信用良好的小微文化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15)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文化行业协会、商会吸引小微文化企业加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小微文化企业权益。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和各类小微文化企业载体在发展规划、信息交流、市场推广、创意转化、投融资、人才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加强对小微文化企业创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十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调配合,发挥新闻媒体优势,广泛报道小微文化企业发展情况和扶持政策,深入挖掘和宣传成功企业典型经验,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形成有利于小微文化企业创业发展的舆论环境,进一步坚定小微文化企业发展信心。

(十七)强化指导协调机制。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把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长期任务,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深化改革和文化建设的总体工作安排。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在促进本地区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将文化行政部门纳入领导小组,做好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形成政策叠加优势。加强对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调查研究,逐步建立小微文化企业发展定期抽样调查和常态化监测分析机制。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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