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司法联动、社会协同监管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健全完善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联席会议机制,协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目标责任制,将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数量及其处置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解,预防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第五条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业工程建设监管、信访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和网上投诉平台。

受理举报和投诉实行首问责任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督促、督促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单位提出问责建议。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应当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专账管理、施工单位按规定拨付劳务费、总包单位工资支付、维权信息公示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承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进行督办,及时制止和纠正本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第八条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融资方式,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拖欠工资和农民工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按照批准的预算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第十条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和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有关部门要求,依法配合处理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无法联系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打击以非法手段讨薪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第十一条网信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网上信息监控,及时发现和引导涉事主体处理敏感信息,做好网上舆情管控和引导工作。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指导督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第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第十四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严格执行建设资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落实承诺制度。第十五条信访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的登记、转办、交办和督办,协调处理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监督检查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情况。第十六条民营经济发展服务机构负责牵头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大型国有企业欠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债务,及时清偿拖欠农民工的账款。第十七条总工会负责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指导基层工会加强对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管理,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代为结算农民工工资;积极推进“一卡通”等便民服务,降低跨行取现手续费和银行短信服务费,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纳入山东省征信系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