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
工商、税务、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应当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的固定营业场所,至少有两张按摩床和相应的按摩用品;
(二)盲人按摩人员应达到从业人员的25%以上;
(三)按摩场所配备必要的卫生清洁和消毒设施。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五条申请《昆明市盲人按摩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经营者以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供房屋产权证;
(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3)按摩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保健按摩师);
(四)盲人按摩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和中国残疾人证》。第六条取得《昆明市盲人按摩机构资质证书》的盲人按摩机构,在取得工商、税务部门的许可后,方可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第七条《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证书》由发证部门实行年度复审制度。盲人按摩机构参加评审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
《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证书》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第八条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歇业或者变更地址的,应当向发证(照)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残联、工商、税务、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第十条鼓励宾馆、饭店、浴室等服务行业开办按摩业务,并按照《昆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第十一条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全市盲人保健按摩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培训和参加技能鉴定。
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有就业需求、适合保健按摩的盲人在法定就业年龄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第十二条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在营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证书》:
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转让、出借、出租从业人员证书或者昆明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质证书的;
(三)《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质证书》未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四)利用按摩场所进行非法活动。第十三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0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办法》(昆〔2000〕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