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动的训练
青霉素过敏延误抢救医疗事故案例介绍患者余,男,30岁,因咳嗽、咳痰、全身乏力到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他上呼吸道感染,给他开了青霉素,让他静脉滴注。病人从医院家里拿来了青霉素和点滴,让村里的孙谋注射。孙,省医学院的毕业生,在获得医师资格后回到家乡。他经常应村民的邀请给病人输液,每次收取少量费用。村民看到孙收费低,可以在家输液,既省了住院费,又省了人力。所以来找他输液的人越来越多。孙见病人从某地带回青霉素,先看了皮试结果,呈阴性,赶紧给他打点滴。在输液15分钟后,患者出现寒战和冷汗。根据他以往的经验,孙以为是一般的输液反应,于是给他注射了肾上腺素。5分钟后,一位妻子见病情没有好转,提出“不行就去医院吧”!但孙认为自己使用的肾上腺素还没有到发挥疗效的时候,提出让家属观察一段时间。又过了15分钟,患者不仅没有好转,反而逐渐加重,出现了口唇、发夹、呼吸困难、四肢冰冷等症状。家人再次提出去医院。孙这次答应了,可惜,等他赶到医院的时候,病人已经死了。医院诊断: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死亡。于某死亡后,其妻子提出孙未及时让患者到医院,延误了抢救时间,导致患者死亡。孙说,他给病人注射肾上腺素是为了防止过敏性休克,抢救及时正确,不存在延误抢救的问题。至于第一时间不让家属去医院,孙认为,既然患者做了皮试,就不会是青霉素过敏引起的休克,而是一般的输液反应。这种反应孙已经处理过了,所以他觉得这次还是可以处理的,没必要去医院。15分钟后,孙以为自己注射的肾上腺素应该起作用了,但病情依然没有好转,才意识到这不是普通的输液反应,应该去医院。至于青霉素皮试阴性,但注射过程中仍发生过敏性休克,孙提示,这种情况比较少见,难以预测和预防。即使在医院,这种过敏性休克也很难抢救成功。因此,孙认为患者的死亡是一次意外事故,他对此事件没有责任。结果,法院不仅判孙向死者家属支付数万元经济补偿金,还追究了其刑事责任。律师评论说,本案是青霉素过敏导致患者死亡的典型案例。一般情况下,如果皮试后青霉素为阴性,应考虑可以使用青霉素。但在实践中,我们偶尔会遇到皮试阴性时出现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事件,医学上称之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护理工作中,由于患者的特殊病情或者患者的体质,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的意外的、不可预见的不良后果。第二、三种情况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医疗事故,不属于医疗事故。构成医疗事故的要件有以下几点:(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如果这种后果的发生不是在诊疗过程中,就不属于医疗事故讨论的范围。如果患者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或者健康人在路上被车碾压,都不属于医疗事故。(2)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是医务人员无法预见和无法预料的。所谓不可预见,是指根据当时的情况,医务人员无法预见这种损害的后果。换句话说,医务人员对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并不存在主观过错。这是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主要区别。(3)对患者人身伤害的不良后果发生。客观来说,有了患者损害的结果,就可以讨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事故。没有上述危害结果,即使存在医疗护理失误,也单独讨论,或者是医疗失误,或者是治疗成功。因此,以上三个方面缺一不可构成医疗事故。实践中经常发生医疗事故:治疗心血管疾病时发生冠心病猝死,做心电图检查时发生原发性心脏骤停,医生未能采取措施使患者复苏,导致患者死亡;在治疗血管疾病时,引起血液栓塞;从而导致病人死亡;在动脉硬化患者的穿刺诊断中,主动脉夹层逆行破裂导致患者死亡等等,属于医疗事故。在麻醉过程中,基础麻醉或脊髓阻滞麻醉时使用规定剂量的麻醉剂时,仍导致呼吸抑制、血压下降或麻醉水平偏高。虽积极抢救,但仍未能防止不良后果,属于麻醉事故;患者入院后4小时内,原则上禁止全身麻醉。如遇急症患者,胃已饱,必须立即进行全麻手术,已尽可能采取预防措施,但全麻过程中仍无法避免呕吐、反流、误吸甚至窒息,属于医疗事故。术中未按规定履行新的、大型手术审批手续,手术各重要环节无误,但发生重要器官栓塞、继发性出血等不良后果,属于意外;病情危重,急需手术,手术是正确的,但术中死亡或术后严重后遗症属于意外;患者有特定的体质,手术前知道或者手术后发现,但这是目前医疗技术难以解决的意外。输液时按常规要求进行皮试,仔细判断后确认皮试结果为阴性,但患者服药后仍死亡;患者在连续用药中发生过敏反应,或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重复皮试;引起过敏反应的药物还不是皮试或其他预防条例等的统一规定的对象。,属于医疗事故。针灸治疗定位准确,操作准确,患者因自身疾病处于休克昏迷状态。在针灸治疗过程中,患者的精神压力使大脑皮层功能紊乱和失控,从而产生癌症反应;用电针加抽的方法治疗精神分裂症引起的脊柱骨折是一个意外。各种检查过程中的医疗事故有:虽然医护人员按照膜式胆道镜逆行胆道造影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但仍有十二指肠穿孔和造影剂漏入肠壁;按规定做了肾血管造影术,静脉注射时肾损害导致肾功能衰竭;虽然医护人员按照规则谨慎操作,但在用人造血管修复或替换病变血管后,仍出现癌变、感染、血栓栓塞、血管炎等症状,都属于医疗事故。这种情况,按照常规,皮试阴性导致的过敏反应,就是医学上所说的医疗事故。本案法院对该医疗事故不予处理的理由是,孙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属于非法行医。虽然最初的冷汗、寒战和当时的输血反应有些相似,但呼吸困难、嘴唇和四肢抽筋等症状都是青霉素过敏的典型表现。对于青霉素过敏性休克的抢救,肾上腺素的应用是合适的,从当时的情况来看,确实是及时的。病人一出现寒战和冷汗,孙就给病人注射肾上腺素。孙当时虽然没有意识到是青霉素引起的过敏性休克,但治疗是正确的。因此,从肾上腺素的使用上,孙并没有拖延。但氰毒素过敏的抢救措施不仅仅是注射肾上腺素,还有吸氧、呼吸中枢兴奋剂、心内注射、胸部按摩等措施。如果这些措施跟不上,患者可能抢救无效死亡。孙不具备其他抢救条件,所以不可能说他没有耽误抢救时机。至于孙说的这种过敏性休克很难抢救成功的问题,确实是事实。但孙并不确定,这位患者会不会是为数不多的抢救成功的人,也就是说,通过及时、全面的抢救,他完全有可能活下来。因此,孙不能摆脱他的责任,因为很难成功地抢救这一休克。法院最终判处孙负刑事责任的理由是他“非法行医”不具备条件。可以说,如果孙是有医师执照的,并且是在正规医院为患者输液,那么即使发生了过敏反应,产生了一定的损害后果,也只能作为医疗事故处理。因为输液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时,用什么药,用什么方法抢救,都是医生说了算,医院的护士只需要执行医嘱。但遗憾的是,孙的输液行为并非发生在医院,而是发生在离医院较远的患者家中。这样,孙不仅扮演着护士的角色,还肩负着医生的重任。即使有意外,他也只能决定用什么药,怎么抢救。从这个角度看,孙实际上扮演了护士和医生的角色。孙既然也是医生,就应该对抢救不利负责。孙本人在不具备抢救条件的情况下还要给患者输液,是对患者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而且,当患者出现经前症状时,并没有尽快将患者送往医院,而是认为可以抢救,从而延误了抢救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