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校外培训”滥收课时费!教育部三大新规是什么?

?3月14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关于文化艺术培训机构暂停校外培训活动的通知》。此前,教育部、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也联合发布公告,规范非本学科校外培训。

一、公告的重点内容

《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明确了三个重点内容:1。对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以培训贷款方式支付。不得一次性收取费用或以充值、分卡等形式收取费用。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2、培训费要明码标价。3.禁止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从事不正当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禁止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

二。校外培训收费监管

?在3月11发布并立即生效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中提到,“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减负减负工作,加强学科校外培训收费监管。”校外培训的收费乱象即将得到国家层面的监管和规范。

第三,校外培训要理性消费

校外培训和课外班本质上是一种消费行为,消费者购买的对象是教师的专业服务。作为学生家长,必须成为理性的消费者。首先要认识到,市场提供给父母的是可供选择的消费品。对于那些真正有需求的学生,校外培训可以满足他们家庭的一些特殊需求。其次,也要认识到,和所有其他消费品市场一样,校外培训市场也存在故意夸大或虚假宣传的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部门予以处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有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有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如果在校外培训消费中遇到虚假宣传,应及时向12315等消费维权组织求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