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女生跳楼被老师打死案:为什么人们希望“性侵量刑”要重一些?
在阅读这样的裁决之前,有必要回顾一下这个案例。女生于2016年9月5日坠楼身亡,据称被涉事老师猥亵。此后,她被诊断患有抑郁症和创伤应激障碍,并四次试图自杀。不幸的是,2018年6月20日,这位19岁的女孩依然在绝望中跳楼自杀。
某种程度上,“被猥亵”和“跳楼自杀”之间并不是一种连贯的因果关系。如果拆除,骚扰会导致抑郁和创伤性应激障碍,抑郁和创伤性应激障碍会导致自杀跳楼。所以“猥亵”的事实和“跳楼自杀”的结果只能构成间接原因。这似乎是法律原则不能“严惩”的主要原因。
事实上,“跳楼自杀女孩”的父亲也强调,本案在起诉过程中,并没有将“被猥亵”的事实与“跳楼自杀”的结果挂钩。所以,就“甘肃女生被老师跳楼身亡”一案而言,可以确切地说,是甘肃女生被老师跳楼身亡的案件,与坠楼身亡无关。但“女生跳楼自杀”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推动调查进程的作用。
但公众在关注这个案件的时候,是从全局的角度来看待的,这也导致了舆论图景从“被骚扰”到“被摔死”的急剧转变。这也是为什么在案件宣判时,我们会在舆论中听到“量刑过轻”的声音。因为,作为一个舆论问题,主要关注的是正义,而不是残酷的事实。
所以在从“甘肃女孩被老师猥亵”到“甘肃女孩被老师猥亵摔死”的演绎过程中。本质上,占主导地位的不是法律理性秩序,而是正在前进的道德正义。因为,无论在法律规则中如何定义,人们都希望量刑越重越好。因为,在世俗的基本逻辑里,行为不端就是彻头彻尾的坏,彻头彻尾的坏值得下地狱。
毕竟这个甘肃姑娘跳楼自杀的时候才19岁,也就是说她是在17岁被猥亵的。她被骚扰的事实只会在她跳楼自杀后引起更多的关注。这说明全社会对“性骚扰”、“猥亵”等非强奸性侵案件的重视程度和打击力度还不够普遍。
此外,从近年来类似案件的量刑,也可以看出相关法律规则的无力。所以这会导致一些有影响的“性侵案”,往往会让舆论处于焦虑状态。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和法官是中立的。即使有,也会尽可能“站在正确的一边”。
但是,当具体的法理和现实环境无法支撑突变时,“道德审判”和“媒体辅助”就会成为人们的首选。所以很多时候,一个有争议的案件,如果被判了,必须通过舆论和媒体的复制才能解决,才能最终解决。从这个角度来看,甘肃女生被老师跳楼身亡的案件还是会沿着这个路径走下去。
如果公众能看出量刑过轻,难道法官看不出来吗?当然不是。如前所述,如果把跳楼罪和猥亵罪切成碎片,这个判决是否适用于强制猥亵罪的处罚就是另一回事了。因为法律程序强调事物之间的连贯联系。
如果,仅仅因为“那个女生摔死了”就要重判老师,这显然不符合法理的基本逻辑。因为,其实被骚扰和跳楼的时间差将近两年。如果我们想让当事人承担责任,我们不得不求助于“骚扰”、“抑郁”和“创伤性应激障碍”。
至于“量刑问题”,自然只能考察不雅程度的考量。但因为“自杀跳”的后续变化,不认为是“量刑”问题。所以对“量刑过轻”的理解需要更加清晰地展开,而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最后陷入炖肉。因为,作为个案讨论,除了释放正义的情绪,还要考虑常见案件的处理。
当然,人们希望看到对性侵犯的更严厉的判决,也许是基于受害者贞操的道德重量。尤其是那个摔死的女孩。她在17岁时被猥亵。从世俗的角度来看,这个家还是属于黄花闺女的。怎么可以这么侮辱人,跳楼自杀?
所以,“严惩”自然是舆论的基本诉求。女生即使没有被老师骚扰,也未必会患上“抑郁症”和“创伤性应激障碍”,这是“巨大的因果关系”。在这里,当老师确实有一些责任。但就受害者的自我救赎过程而言,往往取决于“小因果关系”,即“被骚扰”不一定导致死亡的逆向救赎逻辑。
可惜在“大因果”的氛围下,不仅杀了侵略者,也杀了受害者。因为,在性侵的结果中,除了身体上的伤害,精神上的伤害也是逐渐发展的。这种精神上的压抑主要来自于道德层面上的严厉批判。因此,在打击性侵的斗争中,这一领域的认知突破可能更为迫切。
因为我们的“性认知”和“性道德”对于女性来说是比较保守的。换句话说,作为女性,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的性行为,只要不符合世俗的道德标准,就会被贴上“鲁莽”的标签。因此,“被害人原罪”仍然是一个巨大的道德困境。
说实话,如果“摔死的女孩”对性伤害有了更通透的认识,她可能遭受的性骚扰只会是她人生中的黑暗时刻,而不是一生。可惜我们的“性伤害”环境比较道德,导致年轻女孩很难破壳而出。
在这里,回到这个相对典型的“甘肃一女生被老师猥亵直至跳楼身亡”的事件,我们不仅要反思“减刑、重判”的问题,更要反思非道德化认知的“性伤害”。当然,我们并不想完全败坏道德,而是在拯救受害者性痛苦的过程中,尽量避免陷入“贞操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