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采编人员管理规定(试行)》详情!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颁布《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对进一步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广播影视良好形象,促进广播影视健康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总体部署。各级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影电视报、新闻网站等单位要认真组织记者、编辑、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评论员、翻译等新闻采编人员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这一文件精神。为认真贯彻《新闻记者管理条例(试行)》,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第一,加强教育培训。要广泛开展科学理论教育,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加强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党的新闻宣传纪律、拥护中国制片人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教育;要加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努力掌握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贯彻团结稳定鼓劲的方针,以正面宣传为主,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要加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科学认识世界,积极对待生活,正确实现个人价值;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积极组织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规范》和《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规范》,恪守诚信敬业、诚实公正、团结协作、遵纪守法的职业道德。各级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和各级广播电影电视播出、新闻出版机构要把教育培训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计划,加大投入,分期分类,切实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切实提高保密意识。要教育新闻编辑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得泄露所知的党和国家秘密;不要在没有保密保证的地方阅读和处理秘密文件和资料;不得使用无保密保证的通信方式传递党和国家秘密;不在家人、亲友、熟人及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机密;不得在私人信件和发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社交活动中不得携带秘密文件和资料,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应当由本人或者指定人员严格保管;不得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和资料,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当采取严密防范措施;不私自保存已经阅看的秘密文件、资料,不按规定及时清理归档的;不得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和资料。?
第三,认真掌握违法违纪案件报道。在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时,要确保正确导向,克服负面影响,自觉遵守案件报道纪律,注重案件报道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报道,既要把握度,又要把握量,避免报道过度、表现形式不当、内容选择不当、尺度把握不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要坚决停止用自然主义的手法详细展现犯罪过程和细节,坚决停止夸大凶杀、血腥、暴力、色情等情节,坚决停止详细描述公安人员破案的过程和细节。?
第四,认真抓好涉外宣传报道。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贯彻中央对外政策,及时准确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面客观地向世界介绍中国的真实情况,生动展示中国各族人民的良好精神风貌,努力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要坚持以我为主,以正面宣传为主,讲真话,坚持内外有别,从境外受众的特点和需求出发,遵循外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拓宽外宣工作的领域和渠道,改进外宣工作的方式方法。采编对外新闻报道,必须遵守我国涉外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执行我国外交政策,遵守对外宣传纪律,与中央对外口径保持高度一致,不得有杂音、噪音。?
5.谨慎处理有关民族和宗教问题的报道。要认真掌握党关于民族宗教的基本观点、政策和常识,既要理直气壮地宣传马克思主义唯物主义和无神论,又要宣传马克思主义的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文化观,同时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编辑、出版、播出民族宗教问题报道,应当遵守我国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杜绝广播影视宣传中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的内容。要认真掌握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突发事件报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询问。?
六、依法维护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维护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不得公开他人隐私,或捏造事实公开丑化他人人格,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要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获取新闻,尊重采访对象的陈述和正当诉求。采访事故时,应考虑到受害者及其亲属的感受,在提问和录音录像时应避免心理伤害。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开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宣传。?
七、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采编涉及未成年人的负面报道时,应当遵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一般不公开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肖像等能够识别和推断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和视听资料。不得动员未成年人参与可能损害其性格和感情的节目;要防范报道内容和播出形式可能被未成年人模仿,导致不良后果;青少年犯罪案件一般不会公开报道。广播影视不能以报道新闻、宣传法制的名义播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能为了追求收视率、收视率而公开披露未成年人犯罪细节和作案方式。特殊情况需要上报,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8.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要认真核实新闻来源,仔细甄别事实真相,精心选择报道角度,精心组织采访活动,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不编造新闻,不歪曲夸大事实。要深入新闻现场收集第一手资料,保证新闻要素的准确性;除了需要对信息保密之外,还应在报告中注明信息来源。要认真核实报道内容,不得夸大、臆想、夸大新闻事实。要全面把握和正确反映社会生活的本质和主流,避免因表面的、片面的报道造成公众对事物判断的偏差或错误。如果在报告中发现错误,应立即公开更正。新闻编辑报道的新闻和节目应实行实名制,即采访和报道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并对采访的报道、制作的节目和撰写的文章负责。我们必须坚决杜绝虚假和不真实的报道。
九、做好司法审判报道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人民法院权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报道司法审判时,要考虑社会效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不得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调解,不得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不应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判决,不应偏袒诉讼的任何一方;案件判决前不得作出定罪或定性报告;不暗访庭审活动;公开审理的举报案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报道争议内容时,要认真核对事实,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准确把握分寸。对一些社会反响强烈、备受关注的重案审判报道,要严格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做好宣传报道工作,不确定的要及时请示。?
十、努力改进工作作风。要教育新闻编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贴近火热的社会生活,贴近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反映时代精神,充分体现时代特征。要进一步改进新闻宣传,加大对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的报道力度,提高质量,讲求效果;要进一步做好重大群体性事件报道和社会热点问题引导,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新闻报道。要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使之有利于解决问题,有利于改进党和政府的工作,有利于社会稳定。?
十一、努力改进报告作风。要切实提高引导水平,注重宣传艺术,运用鲜活通俗的语言、生动典型的事例、喜闻乐见的形式,疏通引导方法,做好广播影视新闻报道工作。要善于把握时机、把握节奏、把握分寸,因势利导、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努力用生动的语言解决思想的困惑,用身边的事例说明深刻的道理,把思想与艺术、继承与发展、严谨与生动、科学与趣味有机结合起来。既要适应口味,满足群众需求,又要简单,平易近人,可信。要扩大新闻报道的覆盖面,增加信息量,确保新闻报道量大、时效快、写得好、价值高,确保新闻报道有意义、有内容、有信息。?
十二、新闻报道实行回避制度。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在从事新闻报道活动时,应当回避下列情形,不得对稿件的采编、出版、播出进行干预或者施加影响:新闻采编人员与记者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新闻记者报道的地区是我的出生地,我在那里工作或生活了很长时间;新闻采编记者属于朋友、老乡、同学、同事等关系;新闻编辑和记者有特定的经济、名誉和其他利益。?
十三、实行轮岗交流和岗位回避。广播电影电视播出和新闻出版单位各级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记者站长等。)应当实行任期轮换制和任职回避制。广播电影电视播出和新闻出版单位各级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满8年的,应当轮岗交流或者易地安排工作。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不得派往其出生地、长期工作地或者生活地担任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十四、坚决杜绝有偿新闻。要坚决杜绝各种有偿新闻活动。不利用工作和地位之便直接或间接为自己、亲属和他人谋取私利;不接受可能影响新闻报道客观公正的宴请和礼品;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被采访人索要、接受或借用任何金钱或物品;在采访报道活动中不提出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要求;不得从事与职业相关的有偿中介活动;不允许经营企业;不得在无隶属关系的其他新闻单位或经济组织兼职。广播电影电视播音员、主持人不得将其姓名、声音、图像用于任何具有商业目的的文章、图片、音像制品;不得从事未经授权的节目主持、录制、录像、配音和社交活动,谋取个人利益。?
十五、新闻报道和业务活动分开。要严格实行新闻报道与业务活动分离。不要以记者、编辑、审稿人、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等身份拉广告。,不得以新闻报道换取广告,不得以新闻形式变相播放广告内容,不得操纵新闻报道谋取商业利益。不得要求受访者提供资金、报酬等。为本人、亲属、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批评、曝光为由,强迫被采访人投放广告、提供赞助或为自己谋取私利。?
十六、规范文件的管理和使用。要做好广播电视采编、记者、主持人资格认定工作,切实加强广播影视新闻采编队伍建设和管理。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要继续做好已在岗并符合条件的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资格的审核认定工作,确保审核质量;其他需要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考试标准参加资格考试。确保考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完善职业资格注册认证制度。要严格执行换证、变更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建立持证人员不良记录档案,建立网络查询监控系统。那些使用假新闻编辑证或冒充记者的人应该受到严惩。广播电视新闻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十七、违反纪律调查条例。对违规违纪的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纪律严肃处理。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有虚假报道、有偿新闻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证书。被吊销新闻采编证的,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广播影视新闻采编工作。
十八、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国广播电视系统主要广播、电影、电视播出制作机构和新闻出版机构试行,其他新闻单位参照试行。
还有一点:中国还没有对新闻立法,但是记者还是有一定约束的。主要规章制度如下:
1,记者证管理办法;
2、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
3、报纸刊登虚假、不准确的报道;
4、广播电影电视新闻采编人员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5、新备案的卡管理法;
6.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关于建立新闻工作者接受社会监督制度的公告;
7、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
其中,适用于虚假报告的管理规定和法律条文主要包括:
《广播电影电视新闻采编人员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第十七条规定:
违纪行为查处规定。对违规违纪的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纪律严肃处理。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有虚假报道、有偿新闻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证书。被吊销新闻采编证的,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广播影视新闻采编工作。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新闻单位应当在其所属媒体上公布“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和验证网络系统”网站,方便公众查验新闻记者证,接受监督。
《报纸虚假不实报道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报刊刊登虚假、失实的报道和纪实作品,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刊上公开更正,消除影响;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相关出版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关于建立新闻工作者接受社会监督制度的公告》第三条规定:
凡发现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违反新闻职业道德从事有偿新闻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向违规者所在新闻单位或主管部门,或向中国记协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记协举报投诉。
中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电话010,举报信寄北京西交民巷50号,邮政编码100031。“中国记者协会”网站、“中国记者网”/web/index.htem“公众投诉、调查、通报”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侵犯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221条:
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
第八条(三)新闻站记者必须是持有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的专职新闻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记者站必须接受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登记机关在年度审核中发现记者站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违规情节严重的,其年审不予通过。
记者站年审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报社应当对其记者站履行管理职责,监督其记者站依法开展活动。对记者站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记者站所在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举报,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国记者协会的联系电话是010-66060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