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
⑴办公室(行政事务科)。负责文电处理、会议组织、机要、档案管理、信息、财务、政务公开、督查调研、目标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统一受理(办理),督促相关行政事项的进展,在许可事项审批过程中联系协调相关部门。(2)政策法规科。组织开展综合性政策研究;承担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课题研究、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承担本机关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办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承担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负责普法宣传。(3)人力资源市场部(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制定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专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定人员调配办法,承担特殊需求人员的选拔和调配;按规定对市属和中央、省属新进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除外)进行人员调配;按要求承担高校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出国(境)人员评审办法,承担直属常驻国(境)人员的评审工作。(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新乡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有关政策;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规划、培养和引进工作;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优秀人才的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推荐和管理协调;负责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提高退休待遇的审批;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拟订吸引国外专家和留学生到新的地方工作或定居(回国)的有关规定;负责国(境)外机构在本市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的管理;指导留学回国人员的科研经费;负责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和管理。职称综合管理;负责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比例的审核;负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核推荐和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批;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和资格证书审批;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管理。(5)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技能考核和岗位管理政策;建立并实施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承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批或备案工作;制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事业单位从国外(不含专家)招聘人员政策。(六)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新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政策;制定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中央和省部分企业的解困和稳定军队转业干部政策;管理军队转业干部专项资金;指导全市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和市属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7)公务员办公室。承担公务员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公务员职务分类、职务任免、职务升降、辞职、辞退和职务聘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编制和职位管理;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报名工作,指导全市公务员报名工作;参照公务员法,负责市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和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组织实施聘任制公务员的聘任和管理;完善公务员考核奖励制度;负责市政府直属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组织实施,考核等次的认定和备案;政府激励措施的综合管理;对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和奖励的候选人进行初审,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授予和表彰的有关事宜;办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相关手续;办理市政府工作人员的任免事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负责审核批准相关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的实施,监督公务员依法管理。完善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配合省公务员局组织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承担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的审批工作;负责新员工试用期的管理;承办省公务员局和省直新单位委托的相关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实行公务员转岗、调动、挂职锻炼和回避制度;负责市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调动和调任。拟定全市公务员培训的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务员的在职培训、在职进修、专业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指导新乡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公务员纪律处分、申诉控告、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并将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制定公务员行为准则、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监督公务员。(8)工资和福利科。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政策、法规和制度;贯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地方性补贴、福利和工资统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单位人员统一工资的核定;负责审批市政府及部分中央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相关福利待遇的变动和调整以及离退休人员退休费的增加;审计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的手续;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及以下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工作经历的鉴定;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护理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审批;承担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基金管理工作。(9)外国专家科。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引进国外智力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市引进国外智力的意见和计划并监督实施;根据省引进外国智力部门的政策,归口管理来新工作的外国专家,负责外国专家新工作许可证的初审;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的管理;负责国外智力项目的实施、成果评估、示范和推广;负责国家级“友谊奖”和省级“黄河友谊奖”的推荐和审批;负责木叶友谊奖的组织和评审工作;负责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编制全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项预算,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新乡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10)计划财务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制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参与制定社会保障基金(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相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执行省级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基金监管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质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承担相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十一)就业促进办公室。制定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区域有序流动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的信息化管理;参与制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制定特殊群体的就业援助和就业政策;实施青年见习制度并监督其实施;统筹指导积极就业政策的实施,制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全国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划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并监督实施;实施全面的农民工工作政策和计划,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和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设;参与省内和城际劳务合作;指导劳务输出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制定新的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新聘用台港澳人员的审核工作;承担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民工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12)养老保险科。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水平;执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落实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系统;负责审批企业职工的退休、退职和增加退休费;落实死亡职工遗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支付标准;审核企业职工退休后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的程序;负责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的认定;办理企业退休人员护理费的审批。(13)失业保险科。执行失业保险政策、计划和标准;执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系统,制定预防、调节和控制大规模失业的措施;落实经济结构调整中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指导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十四)医疗保险科。贯彻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政策、计划和标准,拟定全市实施办法;制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的管理、结算办法和支付范围并组织实施;制定患病和产假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落实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措施。(十五)工伤保险处(新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和实施工伤保险政策、计划和标准的实施办法;实施工伤预防、鉴定和康复政策;负责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质标准的实施;负责工伤认定;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咨询;协调处理涉及劳动能力鉴定的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六)农村社会保险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农村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的政策、计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制定征地方案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十七)信访调解仲裁管理科。贯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信访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八)劳动保障监察处(劳动关系处)。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监督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县(市)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置相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贯彻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执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拟定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领导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劳动标准的制定;监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实施;贯彻和制定国家有关企业政策性人员安置的政策。(十九)职业能力建设科。制定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的政策和规划;制定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措施;拟订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落实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并监督实施;实施职业技能国家职业分类、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管理。(二十)人事部门(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外事管理;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二十一)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