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36+2065438+2006号文件规定
法律解析: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不单独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下列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不同税率的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2.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征收率。3.销售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较高的税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月收入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纳税。(三)营业收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财产转让所得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减除费用后的余额。稿酬所得数额应减少70%。个人将其所得捐赠给教育、扶贫、脱贫等公益性慈善机构,捐赠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慈善事业的捐赠应当在税前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费;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费用,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NPC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