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运行、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安装在非公共场所、仅供单个家庭使用的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电梯安全管理应当按照行业、企业和生产必须管理安全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服务人民、多元治理的原则。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质量安全责任考核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教育、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第六条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操作人员,并按照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第七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利用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等全过程进行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控制,逐步建立数字化电梯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机制。第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社会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加强中小学校电梯安全教育,提高全民电梯安全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对电梯安全知识进行公益性宣传。第九条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第二章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十条新安装的电梯应当在轿厢内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配备双路供电系统、备用电源或者紧急平层装置;配备具有电梯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控装置,符合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标准,实时上传数据。

使用中的载人电梯应当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配备前款规定的设施和装置。第十一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设计建筑内电梯的数量和参数,设置井道和轿厢移动通信设施的安装空间,确保电梯选型、配置和通信设备与建筑结构和使用要求相适应,并兼顾安全、急救、消防和无障碍等功能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电梯配置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电梯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选择、配置和采购电梯,并预留建设电梯轿厢通信网络所需的管孔和设施安装空间。第十二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电梯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和电梯质量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第十三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国家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维修说明书、监督检验合格证及其他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建立电梯整机、重要零部件验收和追溯制度,并及时将数据上传至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

(三)保障电梯配件供应,为电梯安全运行和故障处理提供技术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

(四)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不得以保修代替日常维护;

(五)不得设置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的技术障碍;

(六)电梯因生产原因存在危及安全的标识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主动召回,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电梯零部件制造单位生产的零部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