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私募基金管理新规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办法》。中国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参加后续执业培训。第三条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或者类似名称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注“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等字样,在其业务范围中标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人不得持有、流通、交叉投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不得隐瞒或脱离关系。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持有或者实际控制两个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合理且有必要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