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高水平的最新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和办法
第四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状况,高技术的范围界定如下:
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空间科学和航天技术
(3)光电子科学和光电子集成技术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9)基础材料科学和辐射技术
(10)医学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其他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委发布。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项或多项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除灵山冰雹外纯商业运营。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是企业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在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有十万元以上的资金,并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以上。
(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与技术有关的贸易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之和应占该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和中试产品的收入。
(八)有明确的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九)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