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社会稳定工作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
1.个人与组织的矛盾,群众与干部的矛盾。过去,社会矛盾纠纷多为民事纠纷。即公民个人之间因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引起的纠纷。现在工人与企业、村民与村委会、经济合作组织甚至基层政府之间的矛盾纠纷比较突出。有些干部官僚主义太严重,遇到矛盾就不能正确对待问题和矛盾。相反,他们一天一天地工作,把矛盾留给第二天。久而久之,矛盾越积越多,越来越复杂。因此,很多单位、企业、村组干群关系紧张,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2.纠纷与群众的切身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大多是涉法矛盾。分析了近年来矛盾纠纷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拆迁补偿安置、城管拆迁、居民住房和福利待遇、企事业单位改制和职工社保、大规模建设开发、人民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干部不公的不满等方面。
3.群体纠纷突出。在产生的矛盾纠纷中,往往是群众利益一致,要求相近,容易形成群体性纠纷。如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集资不能偿还等事关部分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这些矛盾纠纷很难调解,大多形成集体上访。案情复杂,政策不明,问题棘手,对社会稳定也是有害的。
4.非正常解决问题的人越来越多,而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人越来越少。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群访。一些上访者有“法不责众,小题大做,小题大做,不小题大做”的错误心理。他们认为上访的人越多,政府越重视,越有利于解决问题,他们经常组织集体上访,向政府施压,提出过分的要求。这部分案件在企业职工求社保、农村征地、房产证办理等涉及面广的信访中尤为突出。第二种是越级访问。近年来,人们的法律知识和参与意识明显加强,他们的不满反映到乡级以上部门,而不是在村级解决,他们对村干部明显没有信任,无形中增加了县乡政府的工作量。据调查,人们不愿意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原因是对一些诉讼没有把握,害怕花钱,但不需要花钱直接向政府反映,成本低。三是选择上访时机。
5.对抗的程度增加了。当上访者一次两次达不到目的时,情绪越来越激烈,对抗程度加剧。一些上访者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来反映他们的问题。
二,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原因
1.客观原因:社会发展过程中利益调整引发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征地、城市拆迁、园区建设、项目推进等带来的一些不稳定因素。基层民主建设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换届选举过程中,引发了一些矛盾和问题。
2.主观原因: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心不强。二是工作不深入,作风漂浮。第三,思路和方法不多。目前,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越来越复杂。一些部门和单位在解决问题时,习惯用老方法、老思路,而不能主动想办法、想思路、创造性地工作,导致一些相对简单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增加了处理的难度。四是部分单位配合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需要多个单位* * *参与解决问题,有的单位不积极参与、不积极配合,而是能推就推,能躲就躲,互相“踢皮球”,给案件解决造成了很大的被动性。
三,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基本对策
社会矛盾纠纷错综复杂,涉及领域广,突发性强,群体性高,容易激化,是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对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干部依法办事的观念。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中,调解纠纷是治标,预防纠纷是治本。预防纠纷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强公民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通过上法律课、宣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设立宣传栏等方式,大力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活动,营造法治氛围。坚持定期上法制教育课,普及宪法、民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在公民中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帮助群众了解政策,加强与群众的沟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2 .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领导。领导是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关键。县乡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维护一方平安的第一责任人,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公开接待和领导包案制度,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亲自抓问,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 并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与领导干部政绩直接挂钩,从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3.依法预防和化解矛盾。法治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最权威、最持久的手段。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处理矛盾纠纷和解决信访问题时,要坚持法律思维和法律底线,依法依规、依政策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但要坚决纠正“小题大做、解决大问题”的错误思想,确保矛盾纠纷在法治轨道上解决。司法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事实和法律,公正、公开、公平地处理进入法律渠道的矛盾,以依法化解矛盾的实际效果让群众信服法律,自觉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要加强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以法律为规范自身活动的基本准则,依法理性反映诉求。政法部门如果出于个人目的甚至在合法诉求得到解决后仍然闹事甚至聚众闹事,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树立法治权威。
4.依法构建体制机制。努力构建在群众利益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制度体系,畅通群众利益协调和权益保护的法律渠道,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确保合理合法的诉求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吸引更多的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利益冲突。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畅通和拓宽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方面的作用,依法依规、依政策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要不断完善调解工作格局,形成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机制,及时有效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5.建立一支有求必应的队伍,调解社会矛盾纠纷。从三个方面进行建设:一是坚持把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增强基层协调委员会整体功能放在重要位置,以基层司法所的矛盾调解功能为重点,不断加强组织网络建设。二是大力加强对从事社会矛盾纠纷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调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定期调整调解队伍,把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热爱调解工作的同志充实到调解委员会中来。三是继续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有效调处体系,定期开展各类纠纷排查活动,层层梳理辖区内纠纷苗头和隐患,把问题发现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人员的矛盾纠纷特点和规律,制定工作方案,把引导和预防工作做在前面,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
6.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率。当前,各类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政治、经济、法律、行政等诸多方面。因此,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联动机制,积极搭建跨区域合作平台。一是依托县社会矛盾排查调处办公室,对重点矛盾纠纷,确定案件牵头单位和协作单位,自上而下协调各单位配合,自左而右共同努力,做好调解工作;二是发挥乡镇和单位调解中心、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化解各类纠纷。乡镇和单位协调委员会要定期对复杂疑难的民间纠纷进行专项治理,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和各类热点难点问题。调解不成,可以引导法律程序,防止越级上访。
7.建立动态管理档案,实行立案监督撤销制度。对每一起有影响的矛盾纠纷,都要提前预见和介入,建立专门档案,专人处理,逐一化解,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馈,并对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形成一体化的矛盾排查新机制。
8.科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能力”。实践证明,领导干部只有充分具备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的能力,才能依法履职、依法决策,才能真正以法治推动矛盾化解。一是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化解矛盾,处理问题,一定要把法治意识放在首位,形成习惯性思维。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法治培训制度,定期对党员干部进行法治培训,提高法治教育工作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培养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手段应对各种复杂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逐步把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纳入法治轨道。二要树立依法维稳意识。依法维稳就是要坚持法制化、制度化的要求,按照法律和制度办事,做到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特殊公民。三要加强稳定机制建设。目前维稳工作一般以政法机关为主,公安机关是主力军。事实上,在解决社会矛盾中,把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放在一切前面,不利于解决问题,容易导致矛盾升级和冲突扩大。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缺乏合法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纠纷会无休止地拖下去,不能真正解决纠纷,增加社会成本。因此,要彻底终结各种纠纷,必须走法治之路。同时,媒体要多宣传依法解决纠纷的案例,引导上访群众走向诉讼、复议、仲裁等理性维权渠道。四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要不断建立和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动已建立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在监督合力和监督实效上不断增强。要加强问责制的完善和落实,进一步完善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辞职、罢免等制度,确保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要把“法治”引入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