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公安新警员训练什么?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1条铁路警察教育训练工作旨在通过全面加强铁路公安系统各级教育训练,提高干警的政治、业务、文化、军事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铁路警察工作的需要。公安教育是公安工作的基础,是加强公安业务建设,提高铁路公安队伍整体素质的根本途径。为了切实加强干警教育培训工作,调动广大干警学习政治、专业、文化知识的积极性,更好地完成保卫改革开放、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维护铁路运输生产安全的任务,根据国家教委、铁道部、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干警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凡参加路内外各类公安院校、中专学校举办的脱产、函授、自学考试和专业证书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的警察,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教育培训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教育方针,突出铁路公安特色,强调学用结合,讲求实效,注重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章教育培训对象
第四条成人学历院校应当招收40周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五年以上工龄的警察。成人中学招录3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工龄的警察。经铁路局批准,从铁路职工中招收成人公安中专学生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招收人民警察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招收年龄在35周岁以上,具有高中或者中专毕业证书,专业工龄五年以上,专业对口的警官。中专专业证书班招收35周岁以上、初高中毕业、专业工龄三年以上、专业对口的警察。
第六条在职培训的对象是全路在职民警和保卫干部。其中,取得职称并从事公安专业技术工作的警察,参加继续教育,免于在职培训。
第七条参加电大、函授大学、行业大学等形式学习的铁路公安干警,必须严格按照专业对口和国家教委有关招生规定,经本单位教育处(室)审核后,方可送培。
第三章教育培训实施措施
第八条铁路警察成人教育统一由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和齐齐哈尔、锦州、北京、兰州、济南、郑州、南昌、成都、柳州成人中等公安学校实施。在职培训遵循三级管理、分级培训的原则。副师级以上干部和少数专业技术干部的在职培训由公安部负责;队长由铁路公安局负责;队长以下的警察由铁路公安部门培训。工程局、勘察设计院公安处队长(含队长)以下警察的在职训练,由中国铁路工程和铁路建设总公司公安处归口负责。
继续教育由公安部委托相关公安院校实施。
第九条各单位在办学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铁道部、铁道部公安局下达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使用公安部编写或规定的教材,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第四章审查和认证
第10条各种学历教育应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在职培训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测试,培训三个月后按照《铁路警察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考核。凡参加学习培训的干警,必须按标准学习规定的内容,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颁发证书。
第11各类毕业、专业、资格证书由办学单位填写。根据教育部和公安局的有关文件,成人大专、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和普通中等学校毕业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审核印制;成人中专、中等教育专业证书由主管铁路教育部门(委员会)盖章;厅级以上警察在职培训证书由公安部监制印制;队长以下警察在职培训资格证书由各铁路公安局、中国铁路工程和铁路建设总公司公安部门审核印制。打印后由办学单位发放。
第五章组织和领导
第12条各铁路公安局、各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和鼓励干警参加各级公安院校、中专学校的学习和对口岗位培训的学习培训。局、部门要设立相应的专职教育处(室),配备专职教育干部,组织和指导教育培训工作。
第13条教育培训按照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进行。教育、人事、组织和各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教育部门负责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年度招生工作和选派培训干警的审核检查;人事、组织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干警教育培训计划、干警转岗培训和干警教育培训考核;各业务部门负责教育训练业务师资、教材建设和警察教育训练业务考核。
第14条在在职培训过程中,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培训基地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和师资力量,保证办学经费,搞好后勤管理,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质量。
第15条办学单位应当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用人单位应当从各方面支持办学单位的工作,共同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第16条各办学单位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从严治警、从严治校的方针,实行军事化管理,严格组织纪律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章相关规定
第17条被铁路局、地市级机关授予英雄模范、先进工作者,荣立三等功以上者,以及报考成人公安院校、中专、边疆、山区、少数民族专业证书班者,优先录取。
第18条参加成人公安院校、中专、专业证书班、岗位培训班和各专业短期培训学习的专职警察,学习期间工资照发,岗位、职务不变。各种奖金、奖励、津贴根据干警学习期间的实际表现和学习成绩发放。分配办法由各公安局、部门、协调培训单位和教学培训单位确定。
第19条干警参加各类学历教育、专业证书教育和在职培训的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职、晋级和使用的依据之一。取得学历教育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和在职培训证书的警察,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按照干部任免权限,干警的晋升、晋级、调动均实行人事、组织、教育部门会签制度。未经在职培训,教育部门不予会签。
第21条新录用的警察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不合格者应视情况决定补训、停职或辞退。上岗后,应按《铁路警察岗位规范》规定的岗位工龄要求,重新列入岗位培训计划。新警官的岗前培训不包括在在职培训中。
第二十二条取得与其岗位专业相应的在职培训合格证书、大专或者中专毕业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的警察,上岗前必须重新进行新的在职培训。
第二十三条凡公安院校、中专(含自学、函授)毕业并取得高等专业证书、中等专业证书,且与其岗位相对应的干警,免于专业技术理论的培训和考试,但应进行部分实用技能的培训,并在实际岗位上进行考试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凡参加过公安机关和其他大学、中专学校组织的短期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警察,只免于本专业理论的培训和考试,但需进行《条例》规定的其他专业理论的培训、考试和实际考核。
第二十五条。在职培训考试第二门课程(含)不及格的,进行补课、补考,直至合格;三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要重新培训,培训期间停发奖金和岗位津贴。再培训后三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者,应调整工作或转入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在职民警无故不参加在职培训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应停发奖金和岗位津贴,不得录用、晋职、晋级或调任其他岗位,其工作应调整或移交公安部门。
第二十七条内外兼职教师津贴可参照《铁路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规定》和铁路局、工程局、勘察设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专任教师与公安院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