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埠警察考试公告什么时候发布?

2015安徽政法干警考试公告。2015/07/23202.html

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和全省统一部署,决定组织2014年安徽省政法干警招聘工作。招聘工作采取公务员录用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统一考试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公告如下。

一、招聘和培训模式及岗位

(1)专门教育。招收具有高中学历的退役士兵和具有大专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为期两年,其中在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向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2)本科教育。以专科学历为起点的高校招收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学制两年,其中在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将被授予本科文凭和学士学位。

(3)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招收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学制两年,其中在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将被授予本科文凭和学士学位。

(4)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招收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法学本科毕业生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运用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在校期间,我将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和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我将在实践部门实习半年。通过课程考试并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硕士毕业证书和法学硕士学位。

定向到县(市)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不同学历层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资格政策。

2014年,安徽省计划招收培养191人,其中退役士兵53人(含大学生退役士兵27人),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119人,服务基层项目人员19人。其中法院系统3人,检察院系统4人。

人,公安系统

174人,司法系统10人;* * *招收培养研究生8人,本科生73人(本科生70人,本科生3人),专科生110。详见安徽省2014招录政法干警职位表。[第页]

二、招聘对象及应聘条件

(1)招聘对象

1.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含公安现役部队)年龄在2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放宽至27周岁),符合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

2.2014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3.经我省统一组织选调,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即中央、省组织选调,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即中央、省组织选调,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安徽籍人员)。

(二)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必须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2.生源条件。退役士兵须有安徽省常住户口;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必须是省直机关在安徽省选派,或者是中央和外省选派的安徽人员;全日制大学毕业生不限于学生。

3.年龄条件。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8年8月26日至1996年8月26日之间出生)。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按号文件精神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签发的[2011]115。其中,30周岁以下指8月26日以后出生的,1983。

报考退役士兵岗位的18以上,25周岁以下(1988年8月26日至1996年8月26日之间出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报考,年龄放宽至27周岁(1986年8月26日以后出生)。

4.学历。报考高中教育起点专科教育试点班职位,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报考专科起点专科教育试点班岗位的,须具有国家教育序列专科以上学历;本科教育试点班岗位报考人员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届学士学位教育试点班岗位的,须具有国家教育序列学士学位;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试点班职位的人员,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第页]

5.其他条件。申请人必须符合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录用中被认定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纪行为且尚在处理期间的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公务员或管理人员(含试用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人员,不得报考。

考生被录用后不得报考公务员法规定的有回避关系的职位。

第三,招聘流程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和时间。本次报名采用网上方式进行,报名网站为安徽人事考试网(www.apta.gov.cn)。报名时间为8月26日9:00至8月30日17:00。报考人员登录安徽人事考试网,签署《报考承诺书》,填写《报名表》,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照片,jpg格式,尺寸295x413像素,大小20-100 KB)。每人限报一个职位,必须使用同一有效身份证件报名和参加考试。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信息者,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凡伪造、变造相关文件、资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同级招录机关组织实施。9月1日17: 00前结束资格审查,当日18:00前结束报名人员资格审查;9月4日9:00-17:00对招聘岗位取消后变更报名的原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招聘职位规定的职业资格由招聘机关和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页]

3.报名确认。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后、9月0日17:00前登录安徽人事考试网查询资格。考试合格者不能报其他职位;未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可在9月1前改报其他职位。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于9月2日17:00前登录安徽人事考试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支付笔试费用。未按时缴纳费用的,视为放弃注册。农村贫困人口、城市低保人员申请笔试费用减免的,报名后实行网上确认、网上缴费。在9月19日至9月22日期间,到考试所在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笔试费用减免考试手续。完成网上支付后,于9月15日至9月17日从安徽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

确认报名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人数之比小于4:1的,相应取消或调减岗位招聘计划人数。用于招录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岗位,以及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岗位,可按3:1的比例进行考试。招聘岗位已取消的原报考人员可于9月4日9:00-17:00在网上报考其他岗位。

(二)笔试

1.笔试科目。笔试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两个科目。教育入学考试根据试点班水平确定,即报考专科教育试点班的考生参加“文化融合”(历史、地理、政治)考试;报考本科教育试点班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班的考生,参加《民法》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班的考生,参加“专业综合一”(刑法、民法)和“专业综合二”(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分别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不得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得举办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第页]

2.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于9月20日至21进行,考点设在部分设区的市级政府所在地。具体考点另行通知。

(1)专业教育试点班:

9月20日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月20日,14:00—16:30,申论。

9月21,上午9:00-11:30“文化综合”

(2)本科教育试点班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班:

9月20日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月20日,14:00—16:30,申论。

9月21,上午9点-11: 30,民法

(3)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试点班:

9月20日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月20日,14:00—16:30,申论。

9月21日上午9:00-12:00,“专业整合一”

9月21日下午14:00—17:00“专业整合二”。

公务员录用考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教育入学考试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笔试成绩。笔试成绩的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试卷满分之和)×50。笔试成绩的小数位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执行加分政策。[第页]

根据招聘计划和考生笔试成绩,对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成绩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如其中一科考试无成绩,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从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以下简称笔试人员)中按规定确定入围体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的人选。

(三)资格审查

在体能测评或面试前,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招录机关对参加体能测评或面试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要求,或不能提供所需证件,或在规定时间内不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其参加体能测评或面试的资格。因资格取消导致体能测评或面试考生出现空缺的,按规定时间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报考笔试线相同岗位的考生后,进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考生须提供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笔试准考证等相关材料。招聘岗位要求学历的,需提供学位证等证明和材料。同时,退役士兵(含大学生退役士兵)还须提供本人的退役证明和负责其退役安置的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退役证明,本人或家庭户口簿;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基层项目任职人员还须提供:①国家或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的录取批文或聘用(服务)期满后出具的相关资格证明;②项目从事(服务)地县级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中央有关部委和其他省、市、自治区选派的安徽籍人员,还须提供籍贯和户籍证明。以上所有材料必须是原件和复印件。[第页]

体能评估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体能测评。根据岗位招聘计划人数,在同一岗位已达到笔试合格线的人员中,按照3: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能测评人选。低于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将最后一名确定为体能测评考生。

体能测评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1]48号)执行,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面试人选如有空缺,按规定等额递补,然后进行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补货只做一次。

(5)面试

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一职位已达到线(人民警察职位体能考核合格)的人员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3: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低于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笔试成绩相同的人多的,确定最后一名为面试人选。面试相关事宜另行确定。

面试结束后,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6:4的比例合并为考试总成绩。实际参加面试人数小于等于岗位招聘计划人数的,面试成绩须达到75分及以上或当日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考察程序。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6)身体检查和检验

体检和考察人选根据职位招聘计划数和同一职位面试人员中的考试总成绩确定,其中: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职位的,按照2: 1的比例确定;报考其他职位的,按照1:1的比例确定。期末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人数较多的,按照笔试成绩和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成绩进行排序。

体检和考察工作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先体检后考察的顺序进行。因各种原因,招聘岗位(法律硕士研究生岗位)拟复试人选或拟录取人选(其他岗位)出现空缺的,按规定在同一岗位的面试人员中等额递补。每人不超过一次。[第页]

体检按照《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部发〔2005〕1号)、《公务员体检手册(试行)》(公务员部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体检手册(试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体检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65 438+0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65 438+03]58号)组织实施。其中,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考生,应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0]82号)的规定。

考察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发[2065 438+03]2号)精神,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通过查阅档案、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本人面谈等方式进行。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政审规定进行考察。[第页]

(七)公示和录取

体检和考察结束后,按照2:1的比例确定通过法律硕士研究生职位体检和考察的人选,由各市审核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培训机构根据拟复试考生名单对考生进行复试,确定拟录取考生。拟录取人选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如无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取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考生名单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由相关培训机构出具录取通知书;如复试后仍无符合条件人员,则取消该招聘岗位。

对通过其他职位体检、考察的人员,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按照考生总成绩高低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拟录取人选,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市报送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培训机构根据拟录取考生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影响录取且有证据的,取消拟录取资格。公示后不再递补。

2065438+2004年2月底前基本完成公示和录取工作。考生于2065438+2005年2月底前入学。

四、培训、管理和毕业就业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省级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按照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严格遵守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在校期间免学费,按财政部财综[2008]45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由院校根据定向招聘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户口等转移到相关单位。学生向定向单位报到后,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招录手续。在校学习期间未通过相关学位考试的人员,以及毕业时未达到相应岗位资格要求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己选择工作。同时,对考生一次性退还教育费和补助款(包括学费、培训费和生活补贴)。因违约未能进入定向单位工作的应届毕业生,不得进入其他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违约行为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在违约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其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贴,并支付费用的50%作为违约金。

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的学生,必须在研究生层次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服务满7年,专科层次服务满9年,才能交流。

动词 (verb的缩写)监督和检查

坚持招聘政策、条件、程序、方式和结果的充分公开,保障应聘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严格按照政策、标准和程序办事,严肃招聘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对违反招聘原则、不按规定程序参与招聘工作的,将立即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将严肃处理。对违反招考纪律的报考者,将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聘用资格、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并按有关规定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