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和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教师。

《教师法》规定,教师对学生有体罚行为,经教育不改或者品行恶劣、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其所在学校和其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开除处分。

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无效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数据:

《教师法》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举报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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