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教育培训中心需要哪些文件?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许可证样式见附件1、2),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印制。
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和其他文化教育的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学校,经审批后发给办学许可证。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国家事业单位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颁发办学许可证,使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面向社会进行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办学的合法凭证。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私立学校必须将办学许可证原件放在主要校舍内。
四、办学许可证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向批准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做好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的备案工作。
五、开放办学许可证正式启用后,对原已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进行全面检查,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六、办学许可证要求:
1.名称: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
2.地址: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详细地址。
3.负责人: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代表学校行使职权,根据学校章程合法选任的校长。
4.学校类型: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类型(如幼儿园、小学、中学、大专等。).
如果投资者希望获得合理回报,应在办学许可证复印件中注明“要求合理回报”。
5.批准文号: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学校的批准文件的编号。
6.有效期:发证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7.发证机关:审批机关。
8.序列号:序列号是13位数字。前6位为全国行政区划代码,其中1 ~ 2位为省级代码,1 ~ 4位为地级代码,1 ~ 6位为县级代码。第7位是学校层次代码,1是高等学校,2是其他高等教育机构,3是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4是普通初中或职业初中,5是小学,6是幼儿园,7是培训机构,8是其他。后8 ~ 13位是学校排名。
办学许可证内容如有变更,发证机关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加盖“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换发原办学许可证。
七、发放办学许可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