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业计量管理办法
出口产品可以根据合同要求使用计量单位,合同没有规定计量单位的,应当按照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第四条根据轻工行业的特点和工作需要,可以建立最高部门计量标准,在轻工行业内进行检定和量值传递。本部门的最高计量标准由轻工业部制定。
轻工业部门的最高计量标准是统一轻工业价值的基础。第五条轻工行业最高计量标准的考核,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有关技术机构进行。
轻工业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的建立,必须由其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第六条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轻工业专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地方,由轻工业部负责组织制定、批准和发布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在轻工业中执行。并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第七条为做好轻工业区域性计量工作的交流、技术推广、咨询和服务工作,轻工业部批准成立轻工业计量工作交流网络组织(不设编制),在轻工业部指导下按其章程开展活动和工作。第八条轻工业部计量管理机构管理和监督全国轻工业的计量工作。
地方轻工业主管部门的计量管理机构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第二章轻工业部计量工作第九条轻工业部计量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负责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的计量工作,并提供业务指导。
(二)组织部级以上轻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站的国家计量认证和复审,并对其计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分配任务。
(三)组织建立轻工业部最高计量标准。
(四)组织轻工业部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批准和颁布。
(五)组织轻工行业计量检定人员的考试、发证、复审和换证工作。
(六)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委托,组织轻工企业一级计量定级和升级工作。
(七)制定和颁布轻工业计量标准和规则。第三章地方轻工业主管部门的计量工作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应配备专职计量管理人员,并设置计量工作职能机构。第十一条地方轻工业厅、局(总公司)计量管理职责: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轻工计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受轻工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委托,参与或组织轻工企业的计量定级和升级工作。
(四)参加国家、部级和省级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站的计量认证、审查和日常计量监督检查。
(五)受轻工业部委托,组织轻工行业计量检定人员的考试、发证、复审和换证工作。
(六)组织轻工业企事业单位计量人员的培训。
(七)收集国内外计量技术信息,总结所属企事业单位计量工作经验,开展推广交流工作。
(八)受轻工业部委托,参与轻工业部对轻工业计量工作的管理,承担有关计量任务。第四章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第十二条轻工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设置专职计量人员,计量人员的数量应根据本单位的规模和工作需要,占本单位总人数的一定比例。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计计量室。
企业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管理、过程控制和产品质量检验的需要,设立计量工作职能机构,在厂长、经理(或副厂长、副经理、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本单位的计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