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最新处罚措施

对校外培训的最新处罚如下

《办法》明确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划定了管辖范围,明确了违法情形、法律责任和处罚程序。根据《办法》,变相开展学科校外培训,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5万元以上65438+万元以下罚款;中小学在职教师参加学科校外培训将受到严厉处罚。

《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一般要求: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和3周岁以上中小学生,非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规定校外培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并分别规定了校外培训和网上校外培训的管辖。

同时,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办法》还明确了违法情形,规定了法律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律法规的立法权限,明确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和法律责任。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压实执法责任,确保校外培训执法的有效性。

《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校外培训的形式: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利用居民楼、宾馆、咖啡馆等场所组织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

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在家上学、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寒暑假、托管等名义进行的有偿校外培训。凡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654.38+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被处理后两年内实施校外培训违规行为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同时违反应急响应措施;伪造、变造、转移或者销毁证据的;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化的校外培训,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