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是怎么规定公司组织员工培训的?

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以下是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为其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完成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新《劳动合同法》之所以有“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公司滥用违约金条款,提前约定高额违约金,限制员工流动。新法实施后,员工可以自愿离职,不必承担违约金责任。即使公司规定了自己的违约金,以后法院也不会支持。

但新法对此也做了两个例外:一是公司支付培训费并约定服务期后,员工在约定服务期内自愿离职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第二,违反竞业限制责任时,员工还应承担违约金责任。

这里的培训不是普通的、必须的培训,而是专门的技术培训。培训产生的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实际培训费用。此外,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关于培训费用,不能将普通的、必要的职业培训和专项技术培训混为一谈,应当根据员工专项技术培训的实际费用约定违约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