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阵风是指无预报的风速为1.5米/秒(7级)的强风和龙卷风;

(2)台风是指中心风力12级以上的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和热带气旋;

(三)大型港口机械(以下简称大型港口机械)是指:门座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吸粮机、轨道龙门起重机、装船机(卸船机)、轮胎集装箱龙门起重机、斗轮堆取料机、室外固定带式输送机、轮胎起重机(25吨及以上)、输油臂。第二章防风防台的监督实施第四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大型港口航空器防御和抵御阵风、台风:

(一)根据台风信息,发布防台风命令,部署大型港口飞机防台风工作;

(二)监督检查大型港口机械防风防台风措施的落实情况。台风来临前,要检查港口企业防台工作,台风季节要定期进行重点检查;

(三)指导防风防台工作,促进港口企业提高大型港机防风防台技术和水平。第五条港口企业负责本单位防抗大型港口航空器阵风和台风具体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一)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配备大型港口机械防风防台技术装置,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防风防台措施和工作程序,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与气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及时掌握气象信息,关注台风动态,落实防范工作;

(三)加强港口生产人员的培训,提高安全素质和意识。第六条港口企业接到台风预报后,应当提前安排防台措施;接到台风预警和紧急预警后,要检查落实防台风措施,建立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大型港口飞机安全。第三章防风防台要求和措施第七条港口码头的设计应当兼顾大型港口机械的防风防台要求,大型港口机械的安全应当配备阵风防台装置(以下简称防风防台装置)。防风装置可分为防止风的水平力和向上力装置、防滑刹车装置和防风预警(警示)装置。

防止风的水平力和浮托力的装置是指安装在码头上防止机械水平移动和倾覆的装置,包括锚坑、防风系泊(或拉杆)地锚、系泊墩等。

防滑制动装置是指机器自身设置的防滑装置和行走机构配备的惯性制动器,其中防滑装置应从防爬器、轮夹、顶轨器、夹轨器和铁楔中选择。

防风预警(警报)装置是指接收、测量、记录阵风和台风信息,并发出警告和警报的设备和设施。它基本上被配置成一个具有记录和报警功能的风速计。有条件的港口可以选择配置气象雷达。第八条大型港口机械的防风防台工作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大型港口机械的防风装置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具有防风防台风的能力;

(2)大型港口起重机作业的码头和场所,应根据当地阵风或台风的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锚泊装置,对不具备防风防台风能力的码头和大型港口起重机,应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其具备防风防台风能力;

(三)正常使用的大型港口机械应齐全有效,并有足够的制动力矩。第九条大型轨道式港口起重机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应提供防滑和制动装置,其中防滑装置应保证设备在15m/s至35m/s的急剧作用下不会打滑;

(2)在选择具有水平力和扬压力的防风装置时,必须保证设备在35米/秒至55米/秒的现场风力作用下不会倾覆..用户所在地区50年一遇最大风速历史记录超过上述范围的,按照50年一遇最大风速设防;

(3)行走轨道应平坦,轨道两端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或钢板制成的挡块,并与码头基础牢固连接;

(四)应配备风力预警(警报)装置,并进行技术检测,以满足设计风速预警和预报的要求。第十条大型港口航空器防止突发阵风的措施:

(一)在正常运行中,大型港口机械的行走机构应具有良好的制动功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擅自降低行走制动器的制动力矩;

(2)大型港口起重机在正常作业过程中遇到阵风,无法行驶到锚泊位置时,应在现场采取防风措施,利用包括防风装置和货物等设施在内的手段封锁轨道,确保设备安全;

(3)在阵风频繁的季节,大型港口机械停止作业、移动飞机座位后,作业人员在离开前应检查确认所使用的防风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在采取以下措施后切断作业电源:

(1)门座起重机将吊钩提升到驾驶室上方的高度,吊臂缩回到平衡点或最小振幅,转盘转到吊臂不易碰撞的位置;

(2)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应将前部载荷收集到最小程度,并将吊具提升到最高位置或设计位置;

(3)对于轮胎集装箱龙门起重机,将吊具提升至最高位置,并塞上轮胎防滑块。带支腿的轮胎集装箱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应锁定旋转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