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因公出国
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财政厅(局)、外办、监察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规范因公出国(境)行为,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和预算管理,我们制定了《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财政部、外交部和监察部
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
2008年8月5日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指示精神,有效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活动,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和监督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8〕9号),严格遵守预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因公出国(境)。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应根据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安排出国(境)预算定额,将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没有预算安排的单位视为没有出国(境)任务安排。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预算规模,对各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预算实行零增长。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外汇额度管理。根据各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预算规模,相应安排出国(境)用汇额度,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用汇管理,控制出国(境)用汇预算和额度。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在年度出国(境)经费预算和外汇额度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出国(境)计划,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出国(境)活动,确定出国(境)团组的数量和规模。如确需调整,应在预算内调整。各级党政机关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补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或转嫁费用。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财经纪律教育。因公出国(境)团组要严格执行各项费用标准,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开展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因公出国(境)经费预审制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要实行审批联动,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因公出国(境)审批联动,具体审核原则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因公出国(境)预算,还必须提供上一年度因公出国(境)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各级外事审批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及时沟通因公出国(境)计划。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财力及境外资金申请情况,确定各部门境外资金预算额度,实行总量控制。
(三)各地各部门要在每年1年底前,向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外交部报送省部级人员年度出国(境)计划,明确预算安排能够保障出国(境)团组经费。
(四)各级党政机关预算经各级人大批准后,各级外事审批部门和派出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出国(境)经费预算,对列入计划的出国(境)具体任务逐一进行联审,及时沟通情况,严格把关,堵塞漏洞。
(五)各级外事审批部门在审批因公出国(境)任务时,由派出单位财务部门出具资金安排意见,双跨团组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出具资金审核意见,确保出国(境)任务在部门预算确定的出国(境)经费预算额度内进行。
(六)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审批省部级代表团因公出国任务时,由代表团成员所在中央单位财务部门和地方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安排意见。
(七)对于部门预算中未安排出国(境)经费,需要使用其他经费(包括单位行政事业费、摊派经费、企业赞助经费等)的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申请。),视为无出国(境)预算,财务部门不予出具审批意见。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务出国(境)申请,各级外事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第八条国家外国专家局安排的出国(境)培训团组,由列入国家外国专家局计划并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的出国人员出具经费审核意见,其他参加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审核意见。
第九条财务部门应进一步严格因公出国(境)团组经费核销管理。认真审核因公出国团组提供的出国任务文件、护照复印件(含签证、出入境记录)和有效费用明细票据,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数、天数、出国路线、经费计划和相关支出标准进行核销,不得核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和计划外费用,不得核销虚假费用单据。
除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凭因私出国证明报销党政干部出国(境)费用。
第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因公出国(境)团组和经费使用情况,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费和外汇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的有效监督。要把监督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作为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出国(境)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要把对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作为审计工作的重点,对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各级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要严肃处理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和管理中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对弄虚作假、挪用其他资金、摊派出国(境)费用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组团单位和团组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不认真履行资金审核和核销责任的,要追究财政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未经经费审核部门批准擅自批准出国(境)的,要追究外事审批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定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出国任务与经费审批挂钩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机构出国(境)经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