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以增强公众卫生意识,预防和控制疾病,减少健康危害,改善卫生环境,倡导文明卫生习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的社会卫生活动。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应当遵循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的义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实行科学管理,逐步实现爱国卫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使社会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爱国卫生工作顺利开展。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七条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艾薇办公室)是同级艾薇协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承担组织协调各部门履行社会卫生工作的具体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实际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第八条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二)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组织制定爱国卫生工作的规划、规范和标准;

(四)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五)组织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六)完成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第九条各级艾薇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爱国卫生协会的决议,制定爱国卫生工作年度计划和专项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对环境卫生、单位和居民区卫生、村镇卫生、防病治病、农村改水改厕、健康教育等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比;

(三)总结交流爱国卫生工作,开展应用技术推广;

(四)组织和动员全体社会成员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六)组织消除病媒生物的活动;

(七)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检查、考核各部门、各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组织业务培训;

(八)协调自治区和地方城市的爱国卫生工作;

(九)完成市爱国卫生协会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第十条各级爱卫会由同级政府相关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在爱卫会的协调下按照工作分工履行职责。

(一)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负责病虫害防治和农村改水改厕的技术指导、监督和监测,开展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科学研究,监督管理医疗卫生单位垃圾、污水、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二)环保部门负责对产生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确保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的稳定排放;

(三)住建部门负责将城市环境卫生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格管理城市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和建筑垃圾;

(4)市政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解决城市垃圾的密闭存放、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以及城市粪便、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五)财政部门按规定将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预算;

(六)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卫生管理,加强对学生的卫生知识教育,改善学校环境,监督各类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程;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药品的卫生管理;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的卫生监督管理;

(九)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在爱国卫生管理和监督中妨碍公务的行为;

(十)交通、旅游等部门负责车站、机场、宾馆和旅游景点的卫生管理;

(十一)宣传、文化、新闻、广播电视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健康促进和健康知识普及教育工作;

(十二)工会、* *青年团、妇联应当动员和组织各族职工、青年、学生和妇女积极参与和配合爱国卫生活动,提高自身文明素质和卫生保健能力;

(十三)市、县(区)宗教局应组织各级宗教团体定期开展各自宗教活动场所的环境卫生整治活动,也应积极搞好本单位的室内卫生。

其他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完成各自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