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育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法律分析:执法人员责令该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立即停止办学,并监督其通知家长带回学生,拆除学校设施,关停培训机构。依法对培训机构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一是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二是没收违法所得4.6万元;三是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4.6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教育。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优先发展。全社会都应关心和支持教育的发展。全社会都应该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应当坚持德育为主,加强对受教育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国家对受教育者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以及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国家将教育与宗教分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国人民和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国家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