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规定
法律主观性: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规定如下:1。企业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支付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2.企业可以委托银行向农民工支付工资。3.因拖欠工程款导致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收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法律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当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严禁向“包工头”或者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支付工资。企业可以委托银行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业主或者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施工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造成施工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业主或者总承包企业应当先行垫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垫付的工资金额以所欠工程款为限。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因拖欠工程款导致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首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法律客观性: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方(以下简称总承包方)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是指建设单位拨付给总包单位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