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吹极端主义的罪行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物品罪的内容包括:
1.非法持有明知含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手稿、图片、音像资料、服饰、标志或者其他物品,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2.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多次持有且持有多种物品,导致后果严重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物品罪的定罪标准包括:
1,20种以上书刊,或5种以上电子书刊;
2、一百份以上报纸,或二十份以上电子报纸;
3.稿件及图片100张以上,或电子稿件及图片20张以上,或电子文档50万字以上;
4.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20种以上,或者电子视听资料5种以上,或者电子视听资料20分钟以上;
5、服装、标牌二十多块。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其明显受欺骗的除外:
1.因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在实施前被责令改正的;
2.在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脱逃、丢弃携带的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在携带、藏匿、丢弃的物品中发现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3.以变相手段、隐蔽、暗语、手势、代号等方式制作、传播或者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
4.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手段办理托运和交付手续,在托运和交付的物品中发现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物品;
5.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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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又犯杀人、爆炸、绑架等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二十一条资助恐怖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者资助恐怖训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招募、运送人员进行恐怖活动训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训练或者积极参加恐怖训练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联系境外恐怖组织或者人员的;(四)策划或者进行其他恐怖活动准备的。有前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制作、发行图书、音像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发表演讲、发布信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四条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五条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装或者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像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