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合同还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A)书面形式问题
书面合同具有确认明确、有据可查的特点,有利于预防和解决纠纷。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内容的形式”。本条解决了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中国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法律要求的“书面合同”。
(二)合同的成立
1.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数据电文形式的接受生效时间。
(2)关于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地点。
2.意思表示的撤回和撤销。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意识形态者向对方发出通知,否认先前意思表示的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
在电子网络环境下,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实现的。比如要约人通过电子邮件发出可撤销要约,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没有立即回复做出承诺,这就到达了对方。但是,如果受要约人使用自动回复系统自动回复合格要约,要约人可能无法取消要约。笔者认为,在进行电子商务立法时,应根据不同的电子传输方式作出更加灵活的规定,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C)数字签名和认证问题
1.在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交易环境下,传统意义上的亲笔签名显然是不可能的。但鉴于亲笔签名在传统交易方式中的多重作用:确定当事人身份;表明双方同意合同的内容并愿意受其约束;证明合同文件真实完整。它具有证明合同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功能,对于一直被网络安全问题困扰的电子商务具有特殊的意义。因此,电子商务环境下不应废除签名要求,相反,还应加强签名要求。
2.认证是与数字签名相关的一项重要制度。网络交易中的买卖双方在进行每一笔交易时,都需要鉴别对方的信用度,所以要有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对双方的身份进行认证,以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性。
(D)电子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它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缔约方式,也对契约自由原则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格式条款在电子商务中也有广泛的应用。一些大型电商网站拟定了极其详细的格式条款。
(5)电子证据的有效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七种法定证据:(1)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评估结论;(7)检查记录。电子证据应归入哪一类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