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2.学生通过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3.托儿所和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4、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中、小学(不含部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其全部收入归学校所有,免征增值税。5.特殊教育学校所办企业可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1。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通过勤工俭学为学生提供劳务所得,免征营业税。3.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4.托儿所、幼儿园提供育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5.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小学(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的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由学校出资,由学校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广告、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服务业”税目予以免征。7 .特殊教育学校所办企业可按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8.纳税人通过我国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教育的捐赠,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9.在高等院校和各类职业学校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服务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费用,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和从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取得的事业发展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11.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和国际组织颁发的教育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院校转化其科技成果以股份或投资比例的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员取得股份或投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股息或转让股份、出资比例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