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学校体质健康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
1.门诊部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和为师生提供必要医疗服务的学校卫生机构。
2.卫生室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日常检查的学校卫生机构。
3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根据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1.学生人数超过600人的寄宿制学校或非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职业资格证书。
学生人数在26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卫生教师或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目前是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应当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1.诊所。
(1)卫生室建筑面积应大于40m2,应有功能分区,满足学校卫生工作需要。
(2)诊室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体重秤、身高坐高计、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检查床、检查桌、检查凳、注射器、敷料筒、方板、镊子、止血带、药箱、污物桶、紫外线灯、高压。
2.保健室。
(1)卫生室建筑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应有功能分区,满足学校卫生工作需要。
(2)保健室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体重秤、身高坐高计、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观察床、检查台、检查凳、止血带、污物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