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理使用与节能的规定?

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电力、热能等可以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化获得有用能量的资源。节能是指加强能源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和社会可以接受的措施,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节约资源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行节约与开发并重、节约优先的能源发展战略。1Z305021关于建筑合理使用与节能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节能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和施工节能。建筑节能是解决建筑工程竣工后使用过程中的节能问题。2008年8月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建筑节能就是解决建筑过程中的节能问题。例如,《绿色施工导则》规定“绿色施工是指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的施工活动。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的一般规定(一)节能的产业政策2007年6月(10)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发展,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国家对耗能高的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二)用能单位有法定义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降低能源消耗的技术措施。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依法考核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任何单位不得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3)循环经济的法律要求循环经济是指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活动。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或经过修理、翻新、再制造后作为产品使用,或将全部或部分废物作为其他产品的零部件使用。资源化利用是指直接利用废弃物作为原料或者对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2008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在废物再利用和回收过程中,应当确保生产安全,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防止再次污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弃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公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二。建筑节能规定《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一)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二)新建建筑节能规定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家限制或者禁止进口高耗能的技术、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1.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2.建设单位的节能义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检查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3.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承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节能设计、施工和监督义务。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检查;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在墙体和屋面保温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查等形式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物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三)既有建筑节能规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围护结构、供暖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热水供应设施等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的活动。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应同步进行。三。建筑节能规定《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造、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技术和小型、轻型、循环利用产品。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一)节约材料和利用物质资源《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使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破坏耕地和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绿色施工导则》进一步规定,在图纸会审时,应审查材料节约和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从而使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根据施工进度、库存等合理安排材料采购、进场时间和批次,减少库存;现场材料堆放有序;合适的储存环境和适当的措施;保管制度健全,责任落实;适当的运输方式、正确的装卸方法,以防止损坏和溢出;根据现场布置就近卸货,避免和减少二次搬运;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提高模板和脚手架的周转次数;优化安装工程的预留、预埋、管线路径等方案;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公里范围内产生的建材量占建材总重量的70%以上。另外,对结构材料、围护材料、装修材料、周转材料分别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比如结构材料的材料节约和材料资源利用的技术要点是:(1)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精确计算采购数量、供应频率、施工速度等。,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动态控制。散装水泥用于结构工程。(2)推广使用高强度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减少资源消耗。(3)推进钢筋专业化加工配送。(4)钢筋配料和钢构件下料方案的优化。钢筋和钢结构制作前,应对下料单和样品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批量下料。(5)优化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方法。大型钢结构应在工厂制作,现场组装;应采用分段吊装、整体提升、滑移、顶升等安装方式,以减少方案措施的材料用量。(6)采用数字化技术优化大体积混凝土、大跨度结构等特殊施工方案。(二)节水和水资源利用《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企业应发展串联水系统和循环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循环利用。《绿色建筑指南》进一步规定了提高用水效率、利用非传统水源和安全用水。1.提高用水效率:(1)施工中采用先进的节水施工技术。(2)施工现场不宜使用市政自来水喷洒路面和绿化灌溉。现场搅拌用水和养护用水应采取有效的节水措施,严禁无措施浇水养护混凝土。(3)施工现场供水管网应根据用水量设计布置,管径合理,管道简单,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管网和用水器具的渗漏。(4)现场机器、设备和车辆必须配备循环水装置,用于冲洗水。施工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生活用水采用节水系统和节水器具,提高节水器具的配置比例。项目临时用水应使用节水型产品,安装计量装置,并采取有针对性的节水措施。(5)在施工现场建立可重复使用的水收集和处理系统,使水资源逐步循环利用。(6)确定施工现场生活用水和工程用水的用水定额指标,分别计量管理。(7)大型工程的不同单项工程、不同标段、不同分包生活区,应分别计量用水量。在签订不同标段的分包或劳务合同时,将节水定额指标纳入合同条款进行测算和考核。(8)对混凝土搅拌站等用水集中的区域和工艺点进行专项测量和评估。施工现场应建立雨水、中水或再生水的收集和利用系统。2.非传统水源利用:(1)优先考虑中水回用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地区和项目应收集雨水进行养护。(2)在施工现场基坑降水阶段,地下水应优先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3)现场机械、设备和车辆用于冲洗、喷洒路面、绿化和洒水等。优先考虑非传统水源,尽量不使用市政自来水。(4)大型建筑工地,特别是雨量充沛地区的大型建筑工地,应建立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充分收集自然降水,用于施工和生活中适宜的部位。(5)力争在施工过程中重复利用30%以上的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3.安全用水:在使用非传统水源和现场再生水的过程中,应制定有效的水质检测和健康防护措施,以确保避免对人体健康、工程质量和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三)节能和能源利用《绿色施工导则》分别规定了节能措施、机械设备、生产、生活和办公临时设施、施工用电和照明用电。1.节能措施:(1)制定合理的建筑能耗指标,提高建筑能源利用率。(2)优先使用国家和行业推荐的节能、高效、环保的施工设备和工具,如采用变频技术的节能施工设备。(3)施工现场应分别设置生产、生活、办公和施工设备的用电控制指标,定期进行测量、统计和对比,并采取预防和纠正措施。(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和工作面,减少作业区的机具数量,充分利用相邻作业区的现有机具资源。在安排施工工艺时,应优先考虑消耗电力或其他较少能源的施工工艺。避免设备额定功率远大于使用功率或设备过载的现象。(5)根据当地的气候和自然资源,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2.机械设备:(1)建立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进行电、油计量,完善设备档案,及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使机械设备处于低耗高效状态。(2)选择功率与负荷相匹配的施工机械设备,避免大功率施工机械设备长期低负荷运行。机电安装可采用节能型机械设备,如低能耗、高效率的逆变焊机、手持电动工具等,以节约用电。机器设备应使用节能机油添加剂,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考虑回收利用以节省机油。(3)合理安排工序,提高各类机械的利用率和满载率,降低各类设备的单位能耗。3.生产、生活、办公临时设施:(1)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生产、生活、办公临时设施的形状、朝向、间距和窗墙面积比,以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在南方地区,可根据需要在其外墙窗口设置遮阳设施。(2)临时设施应使用节能材料,墙体和屋顶应使用保温性能好的材料,以减少夏季空调和冬季采暖设备的使用时间和能耗。(3)合理配置暖气、空调、风扇,规定使用时间,分段分时,节约用电。4.施工用电及照明:(1)临时用电优先选用节能电线和节能灯,临时用电线路设计布置合理,临时用电设备采用自动控制装置。采用声控、光控等节能照明灯。(2)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四)节约用地和建设用地保护绿色施工导则分别规定了临时用地指标、临时用地保护和施工总平面布置。1.临时用地指标:(1)根据建设规模和现场条件,确定临时加工厂、现场工棚、材料堆场、办公和生活设施等临时设施的占地指标。临时设施的占地面积应按用地指标要求的最小面积设计。(2)平面布置合理紧凑,在满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废土和死角,临时设施有效利用率大于90%。2.临时用地保护:(1)优化深基坑施工方案,减少土方开挖和回填量,尽量减少对土地的扰动,保护周边自然生态环境。(2)红线外临时占地尽量利用荒地、荒滩,少占农田、耕地。工程竣工后,将及时恢复原有的地形地貌,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活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3)利用和保护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的绿色植被。对于建设周期较长的场地,可根据建筑物永久绿化的要求,安排新的绿化。3.施工总平面布置:(1)施工总平面布置要科学合理,充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为施工服务。(2)施工现场的搅拌站、仓库、加工厂、工棚、材料堆场的布置应尽可能靠近现有交通线路或即将修建的正式或临时交通线路,以缩短运输距离。(3)临时办公、生活用房宜采用多层轻钢活动房、钢骨架水泥活动房等标准化装配式结构,经济、美观、占地面积小、对周围地形地貌和环境影响小,适合动态调整施工布局。生活区和生产区应分开布置,并设置标准的分隔设施。(4)施工现场围栏可采用轻钢结构的连续封闭式预制活动围挡,减少建筑垃圾,保护土地。(5)施工现场道路按照永久道路和临时道路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布置。施工现场形成环形通道,减少道路占地。(6)临时设施布置应注意远近结合(当前工程和下一个工程),努力减少和避免大量临时建筑拆除和场地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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