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上海考取导游证?

导游证考试资料和导游证申请流程和要求?

上海旅游培训中心负责上海导游资格证书的培训和考试。目前导游证分为初级、中级、国内、国际导游。考试内容包括中国文化专题、导游词创作、汉语言文学基础知识、导游基础知识、旅游法规和时事政策、外语。具体培训课程请直接联系上海旅游培训中心,地址番禺路127,电话62824586。

签发导游证的程序和要求

1.颁发新证书

每位考生凭《成绩通知书》到市旅游局领取《导游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省级旅行社直接到省旅游局导游证考试办公室),按要求填表、贴照片后交旅行社审核盖章(部门/门店盖章无效,下同)。旅行社相关负责人将申请表连同两张大寸彩照和一张小寸彩照一起交到各市旅游局,各市局到省旅游局导游考试办公室办理(省级旅行社直接递)。

*考生注意:旅游局不接受考生报名表(下同)。

初级导游在办证时必须交回旧导游证。如果他们没有旧导游证,必须在南方日报上声明挂失。

2.处理时间(下同)

自省旅游局指导考试办公室同意办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有特殊原因延期,将提前公布。

手续费(下同)

1.导游资格证/等级证:15元/张。

2.导游证:15元/张。

3.丢失的替换

遗失导游证须在南方日报声明遗失(格式:“旅行社导游遗失导游证(导游证编号),现声明作废”)。我将填写两份导游证申请表并张贴照片。经单位审核盖章后,由本人连同单位证明、遗失声明报纸、一寸大彩照一并提交至各市旅游局。市局不会。

*声明

导游资格证和等级证丢了,还是要登报声明作废,但是能不能补办还要看国家旅游局的通知。

3.旧证书的更新

只有三证(资格证、导游证、胸卡)齐全,有单位证件和市旅游局证件,并经省旅游局质量与标准化管理处认可。

*更换程序

本人填写《导游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粘贴照片,连同单位证明文件、资格证书、导游证、胸卡、一寸大一寸小两张彩色照片一并提交市旅游局办理。市旅游局根据实际情况出示证件,填写导游证登记表,提交省旅游局质量与标准化管理处审核(省旅行社直接提交省旅游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4.变革和更新

广东省内旅行社导游在省内流动时必须更换导游证;外省持证导游在我省旅行社工作,也必须更换导游证,但所持证件必须国家旅游局盖章后才能办理。

*更换程序

省内导游人员应当填写导游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张贴照片。经新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新单位的调动证明、旧单位的离职证明、旧导游证、小一寸彩色照片一并报市旅游局办理。

除上述程序外,省外持证导游还须参加省旅游局导考处组织的《广东旅游景点基础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换证。考试时间由省局考试指导办公室通知旅行社。

5.过期更换/损坏更换

导游证到期前两个月开始接受新卡。

导游的导游证在游览过程中损坏的,可以申请换发。

*更换程序

本人填写《导游证申请表》一式两份,附照片,经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旧导游证和一张一寸小彩照一并提交市旅游局办理。

6.注册联系人

省市的旅行社来培训部办证需要提前打电话预约。

导游证管理办法

(1999年8月27日旅管[1999] 136号)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导游证管理,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导游证(包括临时导游证)是证明持证人已依法注册为导游,可以从事导游活动的合法凭证。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导游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导游证仅供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买卖。

3.导游证由国家旅游局指定(附件一)并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级以上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发放导游证。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地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发放导游证的,应当在作出委托决定的同时,书面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四、导游证正面设置中英文双语“中国导游证”,导游证编号、导游员等级等项目,中间粘贴持证人近期2寸正面照片,背面设置持证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导游资格(等级)证书编号、语言文字、服务旅行社、发证机关(钢印、发证日期及三年有效期等项目。

临时导游证的正面,用不容易让公众看到的字体写着“临时”二字。没有导游等级和导游资格证(等级)证号,背面加工作单位项目。有效期三个月,其余同导游证。

五、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分别编号。

导游证号由大写英文字母“D”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d”代表导游;八位阿拉伯数字中,第一位和第二位是导游所在省级行政区的标准代码,后六位由发证机关按顺序编号。发证机关也可根据需要确定第三位和第四位为各城市的区号;字母和数字由“-”连接。

临时导游证号码由大写字母“L”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L”表示临时导游,其余与导游证编号相同。

六、申请导游证,必须按照《条例》和国家旅游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情形。

旅行社(含导游公司,下同)可以代申请人申领导游证。

领取导游证,必须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的《导游资格证书》或《导游等级证书》(供查验);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公司注册的证明材料;

(三)填好的《导游证申领登记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二)。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和材料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导游证;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当面或书面通知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请人补充修改。

七、申请临时导游证,必须具备实际需要的特定语言技能,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情形。

领取临时导游证,须持以下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一)旅行社签发的临时导游证申请书;

(2)填写完整的《申领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注明“申领临时导游证”);

(三)证明申请人具有特定语言能力的材料。

经审核,发证机关对符合临时导游证发放条件的,发给临时导游证;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本人。

八、导游证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持证人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持即将到期的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导游证申领登记表》(一式两份,注明“到期换发”)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临时导游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不得延期。旅行社需要重新聘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申领临时导游证。

9.持证人在导游证有效期内变更服务旅行社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持原旅行社同意转移或者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向新聘用旅行社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与新聘用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以及《导游证申领登记表》(一式两份,注明“变更、续签”)。

在有效期内,因导游证等级晋升需要换发导游证的,需持原导游证和新取得的导游证等级证书及《导游证申领登记表》(一式两份,注明“变更、换发”)向当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十、导游证遗失,持证人应及时向服务旅行社报告,由旅行社持《导游证遗失登记表》向发证机关申请挂失,由发证机关将遗失的导游证号码、持证人、发证机关和日期在《中国旅游报》或其所在地省级日报上公布, 然后由持证人或服务旅行社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申请补领导游证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证破损的,持证人应当持导游证原件、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导游证申领登记表》(一式两份,注明“破损换发”)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十一、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换发导游证,导游证有效期重新计算。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应当换发导游证,并使用原导游证号;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补发导游证,原导游证号作废,由发证机关重新编号。

十二、持证人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按照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的要求出示导游证并提交相关材料。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导游员证件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否则导游员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十三、持证人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改正、暂扣、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等处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扣留、销毁或者吊销。

十四、旅游景区和景点导游人员的管理,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旅游景区和景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做出规定,但其导游证只能在旅游景区和景点使用,其样式和规格必须与本办法规定的导游证样式和规格明显不同。

十五、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从1999 10年10月10日起执行,国家旅游局1988 14年10月12年6月65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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