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培训的意义

编者按: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钟发[2006]4号)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精神,科技部研究制定了《条例》,进一步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保障各方的知识产权权益。

从浪客与华旗在u盘上的专利之争,到最近达能与娃哈哈的商标之争,“知识产权”一词不断见诸报端。当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一起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三大支柱。当前,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进入了前所未有的活跃阶段,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科技和贸易中的地位得到了历史性提升,成为推动一国经济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发展科技、经济和增强国力的必然选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已经成为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的关键因素。

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实施知识产权管理是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维护国家利益、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保护中国创新成果的重要内容。为明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处理原则和管理措施,妥善处理相关知识产权事宜,依法保护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发展,推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如今,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各国之间的关系通过贸易与合作密不可分。一些经济强国通过知识产权的强大优势占据着强大的角色甚至垄断了产业的发展,因此如何在国际合作的过程中保护本国的利益成为各国政府首先要面对的问题。国际科技合作中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殊性也要求国家政府参与其中,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在遵守国际条约的同时有效保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科技部在《若干规定》管理办法中,对国际科技合作中的部分知识产权管理作了如下规定:

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科技部代表中国市政府与其他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签订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协定(含议定书)所列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由科技部组织实施;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与外国政府部门签订的部门间科技合作协议(含议定书)和省级人民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省际间国际科技合作协议(含议定书)所列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国家科研计划和其他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未纳入本范围的其他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原则要求

全面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协定、协议谈判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申请、组织实施、评估验收、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

处理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知识产权问题,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尊重协议、信守承诺的原则,遵守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国或合作国签署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部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或者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妥善处理与其他合作方的知识产权关系和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加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承担单位要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大知识产权工作投入,设置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制定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和方案,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和能力培训,提高处理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涉及知识产权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我国合法权益。

签订协议和洽谈合作项目时对知识产权的要求。

1.负责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协定或者部门间、省际间国际科技合作协定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际科技合作拟开展领域和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或者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和专家研究提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谈判原则和具体方案,作为谈判确定国际科技合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的参考依据之一。

2.签署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协定或者部门间、省际间国际科技合作协定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国际科技合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作出事先安排,并与外方协商达成知识产权条款或者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确保中方能够有效掌握并合理分享合作研究成果及其知识产权权益。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请中的知识产权要求

对于必须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有明确技术指标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请人应在项目建议书中明确项目拟实现的知识产权具体目标,包括通过研发可获得的知识产权种类、数量、获取阶段等,并附知识产权检索分析依据。

项目立项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要求

1.项目管理部门要把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分配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作为选择和确定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和项目承担者的重要指标,在与项目承担者签订的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中明确规定项目承担者的具体目标、保护方式、属于中方部分的权利归属和分享以及管理责任。

2.项目承担单位与国外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时,应按照本规定在项目合作协议中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条款或双方另行签订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合作中涉及或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权利分配、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知识产权事项做出具体约定,并按原项目申请渠道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项目组织和实施中的知识产权要求

在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过程中,项目承担者应当认真履行以下知识产权管理责任:

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或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负责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

2.开展知识产权知识教育和能力培训,提高参与项目实施的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水平;

3.严格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科技合作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科技秘密和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不受损害;

4.及时履行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等保护程序,使项目实施各阶段产生的各种形式的研究成果得到及时、准确、有效的保护;

5.采取其他必要的知识产权管理措施。

相关知识产权列入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预算,相关知识产权事务费列入预算,用于项目研发过程中中国需要支付的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事务。

项目验收中的知识产权要求

项目管理部门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应根据需要,在任务书、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和管理责任的基础上,聘请知识产权专家或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情况进行评估。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谁所有?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中方所有,除非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利益,且在任务书、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中另有约定,符合国家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规定的,项目承担者可以依法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以固定价格入股,并获得相应利益。

在一定情况下,国家保留根据需要无偿使用、开发、有效利用和获取利益的权利。

十四、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成果,按照合作双方的协议确定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申请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一般属于合作各方,可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各方合作单位在各自境内代表全体合作者申请专利,并在获得专利后许可他人实施,由此获得的经济利益按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2.申请专利时成就者的排名应当根据成就者的贡献大小确定。在难以区分贡献的情况下,在本国境内申请专利的,可以以自己的成果作为第一完成人在第三国申请专利,由双方协商决定,也可以以承担专利申请费和维持费一方的成果作为第一完成人。

3.合作一方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该成果被授予专利权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4.合作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另一方或其他各方有充分理由的,不得申请专利。

5.任何合伙人向第三方转让* * *拥有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时,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6.合作各方中的任何一方与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各方的同意,并由合作各方共同确定专利实施费的标准。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由合作各方根据协议规定合理分享。

7.在确定专利使用费的分成比例时,要考虑合作各方提供的人力、资金、仪器、设备、信息等物质条件。

知识产权成果管理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后,应当在收到专利证书、植物新品种权登记证书、软件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书等确认文件后一个月内,将取得的知识产权相关信息书面报告项目管理部门。

在国际科技合作日益密切的今天,知识产权一词应始终放在重要位置。虽然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日益完善,但知识产权制度的适用也会因为国家间科技水平的不平衡而造成不平等。因此,我们必须强调政府在国际科技合作过程中保护国家利益和安全的积极作用。

延伸阅读

知识产权,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

21世纪以来,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作为鼓励和保护创新、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得到了历史性的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使我们的社会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企业乃至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显示出了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只有拥有知识产权,才能拥有国际地位和尊严”的规则在IT行业得到了充分验证:在当今的信息时代,没有知识产权往往意味着什么都没有。相反,拥有一项核心技术可以让你富甲天下。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在智力创造或创新活动中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智力成果权”和“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由发明专利、商标和工业设计、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电影摄影等组成的工业产权。由于全球科技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内容也在不断扩大和深化,这不断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新的课题。

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无论是版权还是工业产权,都有很多相似之处。知识产权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适当性:适当性也被称为垄断或排他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对其权利客体(如专利、注册商标等)享有实施、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果其他人想要享有这一权利,他们必须获得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同意。这种排他性是受法律保护的。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也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著作权和注册商标权也是如此,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和商标法规定的。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对权利人的一种限制。是指任何国家和地区授予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家和地区具有排他性,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具有排他性,即不受法律保护。

时效性:时效性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受时间限制的。超过规定时间,将不再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超过各自的年限,就不再被称为专利,也不受专利法保护,从而成为公共财产。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但期满前可以续展十年,并且可以一直续展。期满前不办理续展手续的,该注册商标权自动失效。这不同于专利权的保护期。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复杂,其对作品的修改、署名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不受时间限制,但作品的使用权、发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是作者生前和死后50年。

知识产权国际化

知识产权在当今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企业拥有专利权的数量和质量是创新能力的标志。由于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发展,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日益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主体、客体和内容上存在大量涉外因素。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指依据知识产权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企业等。从国际交往来看,既有中国人,也有外国人。外国人在中国享有知识产权,中国人在外国享有知识产权的现象非常普遍。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客体。

知识产权分为两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标、服务标志和制造标志)。

工业产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业和商业本身,还包括农业、采矿业和运输业。另一种是著作权,又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利,以及由此衍生的邻接权。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和国际条约。

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性。可以在国内外多方面流动,科技文化艺术没有国界。特别是19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通讯的发展,促进了全球科技文化艺术的交流,出现了各种报刊杂志、国际学术会议、学者访问、国际博览会、电视、广播、图书资料、卫星技术、计算机互联网等,使得在一国获得的一项知识产权很容易传播到外国。这种知识产权的流动性和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别是对西方工业化国家来说,严格的地域性是非常不利的。因为,一方面,他们要把自己的先进科学技术、专利产品、商标商品、文学作品送到国外去占领国际市场。另一方面,我害怕这些智力成果在所在国不受法律保护,甚至被免费使用,从而增加我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对手。所以他们希望在自己国家获得的这些权利,也是可以受到外国相关法律保护的。这样,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就出现了。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非常重要。除了通过国内法保护涉外知识产权外,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还签署和制定了许多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在国际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以巩固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强势地位。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正在成为各国增强本国经济、科技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维护自身利益和经济安全的战略资源;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趋势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各国科技、经贸、文化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内容;随着信息技术、生命科学、海洋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各国加强了知识产权立法工作,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保护水平和力度不断增强;知识产权正在成为各国企业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的申请或注册数量迅速增加,掌握和控制关键领域和前沿技术的知识产权成为各国竞争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