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治安调解的适用条件

法律分析:

一是多措并举,增加广场舞健身场地供给。各级体育部门要积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均衡配置、规模适度、方便实用、安全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科学规划、统筹广场舞健身场地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增加广场舞健身场地供给。扩大增量,将广场舞健身场馆建设纳入城乡“多规合一”,纳入全民健身场馆设施建设规划,纳入15分钟体育健身圈,与其他全民健身场馆设施统筹安排。盘活存量,鼓励适合广场舞健身的体育场馆在充分发挥原有体育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划分不同健身项目的开放时间,采取分时方式向广场舞健身爱好者开放,有效提高体育场馆利用率;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利用“金角银边”等公园、广场、绿地和城市空地,为广场舞健身爱好者提供场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广场舞健身爱好者开放体育场馆。体育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广场舞健身场所进行摸底排查登记,积极推动场所管理单位在场地平整、适用电源、夜景照明等配套设施方面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严格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行为。体育部门要以问题为导向,切实加强对广场舞健身活动的日常监管,及时化解广场舞健身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冲突。积极引导场地管理单位制定广场舞健身活动管理规范,不得在烈士陵园等庄严场所开展广场舞健身活动,不得通过广场舞健身活动非法敛财和传播封建迷信,不得因广场舞健身活动产生的噪声影响周边学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得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扰乱治安、公共交通等公共秩序。采取多种形式传播团结友爱、健康向上的广场舞健身文化,引导广场舞爱好者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督促公众加深对广场舞健身活动的认知和理解,使之成为广场舞爱好者交流沟通的重要载体,成为家庭和睦、社区美丽、社会和谐的积极力量;引导广场舞爱好者制定自律公约,促进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增进广场舞健身队伍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共同发展。协助广场舞健身团队取得周边居民的理解,营造和谐稳定的广场舞健身活动氛围和居民生活环境。加强广场舞健身活动的舆论宣传,引导各方合理预期,避免突发事件引发舆论激化。

第三,切实加强广场舞健身活动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各级体育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加强广场舞健身活动的组织和队伍建设。体育部门对辖区内的广场舞健身队伍进行摸底调查,并鼓励其在县级体育部门备案;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广场舞健身队伍注册成立社会团体或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引导和支持地方广场舞健身社会组织联合成立广场舞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县级体育部门对注册广场舞健身队在健身场地、人员培训、活动交流等方面给予帮助。鼓励各级老年体育协会、农民体育协会、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和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利用场地、人才和技术资源,为广场舞健身活动提供指导,协调解决广场舞健身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引导和培养群众认可度高、经验丰富的广场舞健身队伍带头人成为社会体育指导员,优先安排包括广场舞在内的专项培训,使其成为体育部门加强广场舞活动有效管理的得力助手,努力建设一支综合素质高、责任心强、爱岗敬业、热心服务广场舞健身活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

四、建立健全广场舞健身活动部门联动、抓* * *管的工作机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成立全国广场舞健身促进委员会,制定广场舞健身活动发展规划,出台广场舞健身活动标准,为广场舞健身活动提供指导。各级体育部门要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从提高全民健身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高度,加强广场舞健身活动的管理和服务。把广场舞健身活动的健康发展作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重要内容,努力纳入各级政府年度民生工作加以推进。在全民健身“各部门统筹,由* * *”管理的工作机制中,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协调各部门不断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实效,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加强与广场舞健身场所所属街道、社区、公园、广场等管理单位的联系,促进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特别是广场舞健身爱好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和使用管理水平高、服务意识强的高素质人才,推进广场舞健身活动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科学决策和舆论监督,努力为广场舞健身活动营造规范、有序、和谐的社会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二十四条国家促进竞技体育的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运动技能,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争光。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体育训练,培养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六条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比赛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