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有什么要求?
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具备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要,符合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民办学校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设立和实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主办单位、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制度、资金筹集和管理等。
2、发起人的名称和地址或姓名和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凭证,并注明产权;
4.捐赠学校财产必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管理方式及相关有效文件。
5、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民办学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
同意设立的,发给设立批准书。不同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建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主办单位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批准书的准备;
2.关于准备工作的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董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和会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符合办学条件、符合设立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本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扩展数据:
以下是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的通知:
新建民办学校的许可和登记管理
从1,2017 9月1起,所有新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都要注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形式,并进行证照登记。
2.新设立的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工商部门的规定制定章程,并按照《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的通知》第九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3、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章程,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七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分别向民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报。
4、现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做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选择前,应按照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要求进行办学和管理,不得提取或变相提取合理回报。
5.新办和新登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的规定,在章程中增加党组织建设内容。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