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准则下公允价值的定义有哪些新的解释?

旧准则: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交换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金额。

新标准: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时,能够收到或转移一项负债的价格。

新准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整了原公允价值的定义。

首先,很明显,公允价值是销售价格。资产或负债的手头价格反映了持有该资产或承担该负债的市场参与者对计量日与该资产或负债相关的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的预期。即使企业打算通过使用资产而不是出售资产来获得现金流入,但手头价格仍然可以反映通过将资产出售给将以同样方式使用该资产的市场参与者来获得使用该资产的现金流量的预期。

二是突出市场参与者的概念。在最初的公允价值定义中,“在一项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不够明确。因此,该标准将市场参与者定义为独立的、熟悉资产或负债情况的、能够并愿意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进行资产或负债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三是将债务“清算”的概念改为“转让”的概念。企业相关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应以市场为基础,但当企业利用自有资源清偿负债时,相对于市场具有一定的优势。企业的这种比较优势应该体现在清算过程中,而不是清算前的损益中。此外,转让的概念反映了市场参与者对流动性、不确定性等与负债相关因素的预期,而清算的概念则不然,它只考虑了企业的具体因素。因此,该准则要求负债的公允价值应当在假设负债转移给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基础上计量。

第四,明确资产出售或债务转移发生在计量日,而不是其他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