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试验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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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令号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的管理,提高其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资格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设检测工程师(以下简称“检测工程师”)和检测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两个等级。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人员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并取得岗位资格。
第四条部质监局主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与部职业资格中心共同成立部试验检测委员会(以下简称部考委),负责检测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考试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确定考试大纲并组织统一命题;
(三)指导和监督各省的考试组织工作;
(四)确定考试分数线;
(五)组织对检测工程师试卷的评审,颁发检测工程师证书;
(六)建立和维护考试合格人员数据库,动态更新测试工程师数据库。
第五条省级质监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的部门:
(一)根据部考试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考试实施方案;
(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检验工程师和检验员的考试通知,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实施考试并承担相应的考试工作;
(四)组织评阅督学试卷,颁发督学证书;
(5)动态更新和维护检查员数据库。
第二章考试科目和方法
第六条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检验工程师考试科目分为公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检验员考试只设置专业科目。
第七条公路工程检测工程师、检测员考试科目分为:材料、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水运工程检验工程师、检验员考试的专业科目为:材料、地基与基础、结构。
第八条测试工程师应当通过公共基础科目和至少一门专业科目考试。检查员应通过至少一项专业考试。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第九条。测试人员考试采用全国统一命题闭卷的形式进行,命题范围以部考试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条部考委负责组织或授权相关单位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及相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部考委名义,编发考试用书,举办各种考前培训。
第三章报名和考试
第十一条报考人员(以下简称考生)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检测工作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检测工作;
(3)报考监察员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2年以上所报考专业的工程技术工作经历,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4)报考检测工程师的考生应符合以下工程专业学历要求,并具有所报考专业的工程技术工作经历:
1.获得博士学位的年份。
2.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3.大学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5年。
4.大学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7年。
5.工作后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6年。
6.工作后取得大专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8年。
7.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12年。
第十二条考生可在户籍地或工作地报名,考试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的方式进行。考生网上报名时应向考场所在地省级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水运工程试验人员注册资格审查表;
(二)本人学历、身份证原件及相应复印件。
考生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名资格审查表必须由考生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审核单位负责审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考生或其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审核材料提交省级质监机构进行复核。省级质监机构审核原始凭证,保留复印件等材料。考试资格考试实行考官负责制。
第十四条省级质监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考和考场管理,公平、公正、科学地组织考试。
(一)做好保密工作,禁止考生和监考人员抄袭试题;
(二)维护考场秩序,杜绝作弊行为;
(三)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确保考试顺利进行,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省部级考试委员会(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五条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 12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检测人员证书
第十六条测试人员考试结束后,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由部考试委员会、省级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完成测试工程师和检验员的阅卷工作。
阅卷应严格执行统一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异议或试卷异常,应向部考委反映。
第十七条评卷后,拟发证人员名单应当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颁发监察员证。检验员证的格式由部质监局制定。
第十八条省级质监机构应当将本地区取得检验员证的人员纳入检验员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检验员证是从事检测工作的岗位证书。检验员伪造、涂改、出租证书的,所取得的检验员证书予以注销,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二十条监察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查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督学证书到期时,发证部门应当对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表现和信用记录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检验人员不得从事检验检测业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核办法》(质监局发〔200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