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科医生制度的建立
国发[20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现就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是充分认识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保障和改善城乡居民健康的迫切需要。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超过654.38+0.3亿。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对提高健康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工业化、城市化和生态环境的变化带来了越来越多的影响健康的因素,人口老龄化和疾病谱的变化也对医疗卫生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全科医生是主要承担基层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和转诊、患者康复、慢病管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服务的高度一体化医学人才,被称为居民健康的“守门人”。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充分发挥全科医生的作用,有利于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医疗卫生服务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2)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客观要求。加强基层医疗卫生工作是医药卫生改革发展的重点,是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的基本途径;医疗卫生人员是决定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关键。多年来,我国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滞后,合格全科医生数量严重不足,制约了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提升。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培养大批能下得去、留得住、用得好的合格全科医生,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客观要求和必由之路。
(3)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模式转变的重要举措。建立分级诊疗模式,实行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将医疗卫生服务责任落实到个体医生,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方向,也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和成功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全科医生制度,有利于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形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城市医院的合理分工,为群众提供持续、协调、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局面。
二、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4)指导思想。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居民健康需求变化趋势,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路径,遵循医药卫生发展规律和全科医生培养规律,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作用, 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立足基本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坚持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全科医生培养、使用和激励制度,全面提高基层。
(5)基本原则。坚持实践,注重质量,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规范培养模式,统一培养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和资格考试,切实提高全科医生培养质量。坚持创新机制、服务健康,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模式,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廉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着眼长远,加强整体设计,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立足当前,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满足现阶段基层对全科医生的需求。
(6)总体目标。到2020年,我国将初步建立充满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全科医生将基本与城乡居民建立相对稳定的服务关系,基本实现每万名城乡居民拥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升,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第三,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体系
(7)规范全科医生培养模式。逐步规范全科医生培养为“5+3”模式,即先接受5年临床医学(含中医)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过渡期内,全科医师三年规范化培训可实行“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各省(区、市)确定。
毕业后参加规范化培训的人员主要从本科及以上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中招收。培训期间,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将在卫生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管理。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研究生按照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统一要求进行培训,培训结束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主要由教育部门管理。
(八)统一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方式和内容。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主要是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在国家认定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开展,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参与者在培训基地的临床部门以及公共卫生和社区实践平台中轮换。临床培训基地指定科室的轮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此外还应安排一定时间在基层实践基地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基地按照国家标准组织考试后,符合疾病、病例、基本临床能力、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和职业素质要求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获得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规范化培训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卫生部、教育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九)规范参加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的管理。参加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的一部分。培训期间享受培训基地住院医师待遇,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财政补贴。其中,具有研究生身份的,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的有关规定;由工作单位选定,人事和工资关系不变。规范化培训期间不收培训(学习)费,超出标准学分和规定时间的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具体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教育部和财政部另行制定。
(十)统一全科医生执业条件。在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阶段,学员可在导师指导下从事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疗救治等临床工作,参加医院值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注册全科医师必须经过三年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
(十一)统一全科医学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五年制临床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授予相应的临床医学(全科)专业学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卫生部制定。
(十二)完善临床医学基础教育。临床医学本科教育应重点培养基础医学理论、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的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同时加强全科医学的理论和实践教学,重点培养医患沟通、基本药物的使用和医疗费用的管理。
(十三)改革临床医学(一般方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2012起,新招收的临床医学研究生(全科医学方向)按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进行培训。要适应全科医师岗位要求,进一步加强临床医学毕业生培养能力建设,逐步扩大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
(十四)加强全科医生继续教育。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知识和新技能为主要内容,加强对全科医生的经常性、针对性和实践性的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全科医师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作为全科医师聘用、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重新注册的重要因素。
四、近期多渠道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
为解决基层急需全科医生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周期长的矛盾,近期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全科医生培训,力争到2012年,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
(十五)大力开展基层医生在职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在职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根据需要进行1-2年转岗培训。转岗培训主要是提高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在国家认可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后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全科医师转岗培训资格证书,可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十六)加强全科医生技能培训。适当增加五年制临床医学生在基层的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实践时间的培训。到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工作的三年制医学毕业生,在国家认可的培训基地经过两年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培训,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可以注册为助理全科医师,但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比例。
(十七)提高基层医生的学术水平。鼓励基层医生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提高学历水平,达到要求后参加相应的执业医师考试。考试合格者,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十八)鼓励医院医生到基层服务。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医师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到基层累计服务1年,卫生部门要做好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沟通机制,县级以上医院要通过远程医疗、远程教学等方式,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要制定管理办法,支持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以多种方式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私人诊所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并获得合理报酬。
五、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
(十九)引导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名额,也可以根据需要多注册。全科医生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专职或兼职工作,也可以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伙诊所。鼓励组建由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乡村医生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服务。要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全科医生的人力资源管理措施,规范个体诊所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管理。
(20)政府为全科医生提供服务平台。对于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包括大医院的专科医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为其提供服务平台。要充分依托现有资源设立区域性医学检验检测中心,鼓励和规范社会零售药店发展,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条件。
(二十一)落实全科医生与住院医师建立合同服务关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应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并将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参保人可在县(市、区)定点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医生,到期后可续约或另选签约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人自主选择与定点服务机构或医生签订协议,确保全科医生与居民服务协议的落实。随着全科医生制度的完善,每名全科医生签约服务数量将逐步控制在2000人左右,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有一定比例。
(二十二)积极探索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分级医疗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院的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先开展全科医生首诊试点,逐步推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卫生部要制定鼓励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落实情况列为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
(二十三)加强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监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的管理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卫生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居民满意度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对全科医生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将定期公布,并与医保支付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分配挂钩。
第六,建立全科医生激励机制。
(二十四)按签约服务数量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和签约居民个人共同承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口结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共卫生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在充分考虑居民接受程度的基础上,可以针对不同人群实行不同的服务费标准。各地要确定全科医生服务内容和服务费标准,并与医保门诊统筹和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
(二十五)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应当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按规定收取除签约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协议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普通诊疗费等服务费。参保政策内的门诊费用可按医保规定支付。逐步调整诊疗服务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服务价值。
(二十六)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其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以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通过设置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及其他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签约居民的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和居民医疗费用控制情况。
(二十七)完善补贴政策,鼓励全科医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在艰苦边远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对在人口稀少、艰苦边远地区独立执业的全科医生,地方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时适当倾斜。
(二十八)拓宽全科医生职业发展路径。鼓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特岗,招聘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全科医生经过规范化培训后,可提前一年申请晋升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全科医生。要把签约居民数量、接诊数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作为全科医生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基层单位全科医师职称晋升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宽外语要求,对论文没有硬性要求。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流动机制,鼓励全科医生在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双向流动。专科培训基地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具有基层实践经验的全科医生。
七。相关保障措施
(二十九)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推动修订《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医师资格准入条件,明确全科医生执业范围、权利和责任,保护全科医生合法权益。研究制定医生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明确自由职业者职业发展政策,引导医院医生到基层提供服务,鼓励退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三十)加强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按照“补缺”的原则,构建以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为临床培训基地,以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实践基地的全科医生培训网络。政府对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和教学实践活动给予必要支持;中央政府对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补贴。卫生部会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临床培训基地和实习基地的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加强全科教师队伍建设,制定全科教师标准,依托有条件的医学院校建设区域性全科教师培训基地,重点支持基层实践基地教师培训。
(三十一)合理规划全科医生的培养和使用。国家统一规划全科医生培养,每年公布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名单和招生名额,招生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本省(区、市)全科医生需求,公布县(区)全科医生岗位。以医生岗位需求为导向,科学调控临床医学专业招生规模。卫生部要制定全国医生岗位需求计划,教育部在制定临床医学本科生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招生计划时,要做好与医生岗位需求计划的衔接。
(三十二)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相关行业协会能力建设,充分依托行业协会(学会)在行业自律和全科医生培养内容、标准、流程、全科医生资格考试等方面发挥优势和积极作用。
八、积极稳妥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
(三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尽快制定本省(区、市)实施方案。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中医药、法制等部门要尽快组织修订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三十四)开展试点推广。全科医生制度的建立是对现行医师培养制度、医师执业模式和医疗卫生服务模式的一项重要改革,政策性强、覆盖面广、影响深远。对于改革中的难点问题,鼓励地方政府先行试点,积极探索。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实践经验,逐步推广。要加强政策措施衔接,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全科医生制度稳步实施。
(三十五)做好宣传引导。通过健康教育、宣传等手段培养居民的预防保健观念,引导居民改变传统的就医观念和习惯,增强全社会的契约意识,为改革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
国务院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