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教育培训营业执照

教育机构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要到教育部门办理许可。

1.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报告进行准备。

2.审批机关验证。

3.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

4、工作人员检查。

5.审批完成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如果批准设立,将颁发办学许可证。提交筹建申请的时限为30天,申请正式竣工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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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具备法人资格。

第十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要,符合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民办学校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设立和实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制度、资金筹集和管理等。;

(二)发起人的名称和地址或者姓名和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凭证,并注明产权;

(四)捐赠学校财产应当提交捐赠协议,协议应当载明捐赠人的名称、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式,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民办学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同意设立的,发给设立批准书。不同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建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主办单位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准备批准书;

(二)筹建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和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成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和会计人员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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