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结操作程序

烧结球团的安全规程

1.1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烧结球团生产事故,保障员工安全健康,促进烧结球团生产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烧结球团厂(车间,下同)的设计、建造、安装、生产、维护和管理。

1.3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劳动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4凡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现有企业设施,应在技术改造或大中修时予以解决。在问题解决之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5厂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

厂长、车间主任、工程师(科长)、班组长分别对本厂、车间、工段、班组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和业务部门负责* * * *范围内的安全和劳动卫生。

1.6厂必须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1.7新员工的培训生应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调换工作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的安全技术教育;特殊工种人员应进行专业技术基础知识培训,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8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工厂布局和厂房建筑

2.1选址必须防止洪水、潮汐、飓风等灾害;避开断层、流沙层、泥石流、天然洞穴等不良地质区域。主厂房和烟囱应具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否则,应采取措施,达到要求后才能建厂。

2.2新建烧结球团厂应位于居民区和工业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边缘到居民区的距离应大于100m m..

2.3烧结室和球团焙烧室主厂房的布置应垂直于季节盛行风向。厂内办公和生活设施应布置在该季节盛行风向的烧结机或球团焙烧炉(窑)上风侧100米处。

2.4烧结机、单辊破碎机、热筛和球团焙烧机的尾部设有检修用的提升设施和运输通道。

2.5带热振动筛的尾部返回站、环冷机和带冷机的尾部应位于±0.0平面以上。

2.6带式输送机走廊的净空高度一般不应小于2.2m,热返矿走廊的净空高度一般不应小于2.6m;当走廊坡度为8~12度时,应在维修道路和人行道上设置防滑条,超过12度时应设置台阶。

3基本条款

3.1一般安全要求

GB4053.1—83固定式钢梯车间的主要危险源或危险场所应设置“禁止进入”、“禁止通行”或其他安全标志。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应分别符合GB 2893-82安全色和GB 2894-83安全标志的要求。

3.1.2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平台应分别符合GB 4053.1-83《固定式钢制直梯》、GB 4053.2-83《固定式钢制斜梯》、GB 4053.3-8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和GB 4053.4-3.653。否则,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3.1.4带式输送机和链式输送机需要交叉的部位应设置桥架,烧结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烧结机应设置中间桥架。

3.1.5水封槽、沟上应设置安全格栅或盖板。

3.1.6设备外露的运行部分应有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3.1.7吊装孔必须设置防护盖板或栏杆和警示标志。

3.1.8在轨道上行走的设备,如行车、布车等,两端应设置缓冲器和扫轨器,轨道两端应设置电动限位器和机械安全钳。

3.1.9应在车间、转运站和带式输送机走廊提供洒水清洁或冲洗地面和汗液处理等设施。排水沟、水池应设盖板,砂泵坑周围应设安全栏杆。

3.1.10应建立操作卡和工作票制度,以及停送电和确认安全操作制度。

3.1.11建立严格的设备使用、维护和检修制度。

3.1.12设备维修或技术改造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多单位、多工种在同一现场施工时,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协调作业。

3.2通信、信号和仪器

3.2.1工厂、车间、主操作室和岗位应配备自上而下相互连接的电话或对讲机。在高空和噪音超过85dB(A)的工作环境中工作时,应使用对讲机。

3.2.2生产中应采用下列信号和安全保护设施:

有燃气和空气压力下降报警和指示信号(声光和彩色灯)、燃气管道压力自动调节和燃气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B.空气冷却器和水冷装置的水压降信号、油冷却器的油压降信号和稀油润滑系统的油压降信号;

C.抽风机轴承和电机的温升信号,球磨机和球磨机轴承的温升信号;

D.事故信号(声光);

E.单机遥控设备和联锁锁系统设备应设置预警和启动信号。

3.2.3主排风机房应设置信号报警装置,监测烟气泄漏、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及其浓度。气体压力站和气体区域岗位应配备显示和报警装置,以监控气体泄漏。

3.2.4在有灰尘、潮湿或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工作的仪表应密封或防护,并安装在仪表柜(箱)内。

3.2.5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必须选用防爆或隔离火花的安全仪表。

3.2.6测量潮湿气体的压力导管、蝶阀和低温可凝介质管道应采取保温或伴热措施。

3.2.7对于粘性介质、含固体的介质、腐蚀性介质或在环境温度下可能蒸发、冷凝、结晶和沉淀的介质,应采用隔离的测量仪表。

3.2.8仪表系统的接地(包括保护接地、工作接地、屏蔽接地和安全仪表接地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3防火和防爆

3.3.1应配备完整的消防水管道系统,以确保消防水供应。

3.3.2主要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与消防站直接相连的报警信号或电话。

3.3.3厂房的防火要求必须符合GBJ 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

参见表格

3.3.4各建筑物、构筑物内配置的小型灭火装置数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小型灭火装置数量

参见表格

注:建筑面积乘以表中系数。如果结果是小数,将四舍五入为整数。

3.3.5配电间、电缆间(电缆垂直通道)、油库和煤磨间应设置火灾自动烟雾报警、监控装置和灭火装置,火灾报警系统应与强制通风系统联锁;应采取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墙、防火门间隔、电缆穿线孔等建筑措施。新建、改建、扩建大型烧结球团厂的主控室应设置火灾报警集中监控显示装置。

3.3.6头部静电除尘器应配有防火防爆装置。

3.3.7煤气加压站、油泵房、油罐区、磨煤间、煤粉罐区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明火。在上述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征得安全部门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3.4电力设施

3.4.1厂内各种燃气管道应架空敷设。带有挥发性介质的管道和绝缘电缆不得架设在热力管道上。

3.4.2工厂入口处的每条输气管道应设置总切断阀。燃气管道禁止与电缆同沟敷设,并应进行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3.4.3应有用蒸汽或氮气吹扫气体的设施,每条吹扫管线上必须设置防止气体串入的装置。

3.4.4使用表压超过100000Pa10的油、水、气、蒸汽、空气等气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应配备压力和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应使用不同颜色的标志来区分各种阀门的开启或关闭状态。

3.4.5管道的颜色应符合GB 7231-87《工业管道基本识别颜色和识别符号》的规定。

3.4.6使用气体时,应根据生产工艺和安全要求制定高低压气体的报警限值标准。

3.4.7输气管道应配有大于气体最大压力的水封和闸阀;蒸汽和氮气闸阀前应设置安全阀,以防止气体窜流。

3.4.8燃气设备检修和动火作业、燃气点火和停火、燃气事故处理和新项目试运行验收必须执行GB 62222-86《工业企业燃气安全规程》。

3.4.9厂内供水应有事故供水设施。

3.4.10水冷系统应按要求通过压力试验后方可使用。水冷系统应配备流量和水压监测装置,水压不低于100000Pa,出水温度低于50℃。

3.4.11在最低温度低于0℃的地方,间歇供水的部位必须采取保温措施。

4原材料

4.1原料堆场应具备以下设施:

A.工作照明和事故照明;

B.防尘设施;

c .停车或强风紧急情况下使用的夹轨装置;

D.车辆运行的警告标志;

E.用于提升、转弯和行走的限位装置和扫轨器;

f .使用电缆供电时,移动机械的主电源应配有电缆盘;滑线供电时,应设置接地良好的裸线保护网,并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或信号灯。

4.2原料场卸料设施中和搅拌设施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检修作业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灯光信号;

B.当维修作业区上方有高压线时,必须架设防护网;

C.维修期间,相关铁路应设置明显标志和灯光信号,相关道岔应上锁并设置路障。

4.3当堆取料机和抓斗起重机的行走轨道两端必须安装限位开关和安全装置时,其下边缘距料面的高度不应小于5m。

4.4原料仓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A.堆垛高度应保证抓斗起重机有足够的安全操作空间。当抓斗处于上限位置时,其下边缘距物料表面的高度不应小于0.5m;

B.矿井应设置挡土墙和隔墙;

C.易接近、可移动的卸料泄漏矿车的外露电源线或滑线应设置防护网,并在泄漏矿车的上下位置悬挂警示牌或信号灯。

4.5严禁在运行中打开破碎筛分设备的检查门和检查孔;检查和处理故障时,必须停止机器,切断电源和紧急开关。

4.5严禁在运行中打开破碎筛分设备的检查门和检查孔;为了检查和处理故障,必须停止机器,切断电源和紧急开关。

4.6气力输送系统中的储气袋、吹灰器或罐车应装有安全阀、减压阀和压力表,其设计、制造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4.7用气力输送或罐车运输的终端矿槽应密封,其上部应有余压减压装置和除尘设施。

4.8检修吹灰器和槽车,以及打开槽车的装料孔,必须先装泄压阀。

5配料和混合

5.1配料溜槽上部的移动漏车行走区禁止人员行走,其篦板应保持完好。

5.2粉、湿料槽的倾角不应小于65度,块矿槽不应小于50度。篦板应设置在带有抓斗给料的矿槽的上部。

5.3当槽内出现脱落物时,在未采取保护措施前,严禁进入槽内处理。

5.4配料盘应与配料皮带机联锁。

5.5严禁湿料和原料进入热矿返槽。

5.6进入滚筒搅拌机进行维修和清洗时,应事先切断电源,采取措施防止滚筒转动,并有专人监护。

6烧结

6.1新建、改建、扩建烧结机、圆辊给料机和反射器应配备机械清洗装置。

6.2点火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提供备用冷却水源;

B.应设置空燃比调节装置和燃气低压自动切断装置;

c .燃烧器空气支管应采取防爆措施。

6.3点火器维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A.提前切断气体,打开安全阀,用蒸汽或氮气吹扫残余气体。

B.取空气样品进行一氧化碳和挥发物分析,一氧化碳的最高容许浓度和容许工作时间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参见表格

注意:在重复操作的情况下,两次操作之间的间隔必须大于两个小时。

C.维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有专人监护。

D.应该有和外界联系的信号。

6.4烧结机点火前,应进行气体爆震试验;在烧结机燃烧器的燃烧器前,应安装一个气体紧急切断阀。

6.5烧结平台上严禁放置杂物和备件。每个烧结厂的烧结平台上存放的备用小车不得超过5辆,升降机不得作为维修用的升降工具。

6.6小车运行过程中,严禁进入弯道和货架进行检查。检查时要索要操作板,停机,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启动”的牌子,并派专人监护。

6.7小车必须用专用吊具更换,并有专人指挥。更换栅栏和修补炉栅的操作必须停止。

6.8应有自动清洁小车炉栅的机械装置。

6.9主抽风机房内的高压带电体周围应设置围栏,地面应铺设绝缘垫。

6.10主抽风机操作室应与风机房隔离,并采取隔音和调温措施;风扇和管道接头应保持紧密,以防止空气泄漏。

6.11进入大烟道前,切断点火器气体,关闭风箱控制阀,断开排风机电源。进入大烟道检查或维修时,人孔应设专人监护,确认无人后方可关闭各部位入口。

6.12进入单辊破碎机、热筛、带式冷却器和环冷机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7粒

7.1进入磨机检修时,必须与上下岗位联系好,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启动”的牌子,并指定专人监护。

7.2重油的储存和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A.油罐周围应设置防火栅栏或铁丝网,并定期检查维护;

B.油泵房应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C.压力试验应在配管完成后进行;

d .管内流速不超过4m/s,油管应有伴热措施保护;

E.吹扫油管路时,必须关闭各仪表通道和油泵两端的阀门;

f .油箱中的最低油位不得低于加热器顶面的高度;

g .加热应使用饱和蒸汽,不得使用过热蒸汽。

7.3煤粉的制备和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设备应防爆;

B.煤磨室周围应有消防车通道;

C.煤粉罐和输送煤粉的管道应有供给压缩空气的旁路设施,并应有排气孔,排气孔的朝向应考虑排气时不危及人员和设备;

D.储煤罐停止吹煤时,煤在罐内的储存时间:烟煤不超过5h,其他煤不超过8h,因此罐的结构能保证煤粉完全自动流出罐外;

E.当控制滚煤的阀门或仪表出现故障时,应能自动停止向球团焙烧炉喷吹煤粉并发出报警;

f .在煤粉燃烧器和煤粉输送管道之间,用压缩空气吹扫管道;停止喷吹烟煤时,应进行氮气吹扫;

G.当煤粉管道停止喷吹煤粉时,应用压缩空气吹扫管道;停止喷吹烟煤时,应进行氮气吹扫;

H.磨煤机出口煤粉温度低于80℃,储煤罐和布袋除尘器内煤粉温度应低于70℃,并有温度记录和超温、超压报警装置;

一、检查喷煤设备时,应使用铜质工具。

7.4竖炉点火时,炉料应在火嘴下缘,严禁突然送高压气体。

7.5在竖炉炉口戳或更换炉排时,必须停炉。

7.6竖炉应配备双安全通道,通道的倾斜度不得超过45度。新建、改建、扩建的竖炉应配备电梯。7.7进入烘干炉前,必须提前切断煤气,必须将炉内剩余气体驱除。

7.8一旦第一个回转窑出现裂纹和红窑,应立即停火。在回转窑完全冷却之前,应继续缓慢旋转,停炉时应将环和窑皮烧除。

7.9拆除回转窑内的耐火砖和窑皮时,应采取防止窑翻的安全措施,并应指定专人监护。

8电气安全和照明

8.1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气安全的规定,并参照水电部《电气安全规定》和本地区《安全用电规定》。

8.2在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应使用封闭式电气设备;在有爆炸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8.3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和装有导线的金属保护管应具有良好的保护接地(或接地)装置。

8.4烧结机车间、烟囱、竖炉等。应设置防雷装置,双烟道烟囱底部应设置隔墙,防止烟气窜流。

8.5重油和煤粉的金属罐区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8.6禁止带电作业。在特殊情况下,当不能停电作业时,应按《带电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8.7车间的自然采光和照明应保证工人工作和行走的安全。

8.8工作场所的一般事故照明应符合表4的规定。

8.9车间和工作场所灯具的选择应遵守以下规定:

A.在有腐蚀性气体、蒸汽或特殊湿度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灯具或防水灯具;

B.在易受机械损伤和振动的场所,灯具应有网罩保护,并采取减振措施;

C.有爆炸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防爆灯。

8.10行灯电压在需要行灯的地方不超过36V,在潮湿场所和金属容器内不超过12V。

9提升和运输

9.1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应符合GB 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GB 5032-85《起重指挥信号》的规定。

9.2起重机械应标明起重吨位,并必须装有起重量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和起动、事故和过载的信号装置。

9.3禁止从人员或重要设备上起吊物体,运转中的物体与障碍物的距离应在0.5m以上

9.4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符合表5的规定。

9.5拆卸和起吊零部件时,严禁在屋顶开洞或利用桁架、横梁悬挂起吊设施。禁止用煤气、蒸汽、水管等管道支撑设备。

9.6厂内运输应符合GB4387──84《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

9.7铁路运输车辆进入卸车作业区和车间时应有灯光信号和警告标志,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9.8带式输送机应配有皮带转移料斗防堵装置和皮带安全绳等事故停车装置。

9.9严禁骑跨、钻跨皮带。

10工业卫生

10.1所有产尘设备和尘源点必须严格密封,并配备除尘系统。工作场所中粉尘和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TJ8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10.2除尘设施的启停应与工艺设备联锁;收集的粉尘应密闭运输,避免二次扬尘。

10.3散发有害物质的设备应严格密封。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表6的规定。

10.4氯化球团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应做好密闭,集中处理。

10.5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噪声必须符合《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稿)》的规定。

10.6风机等高噪声设备,应从声源上根治,并配备消声装置。

10.7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辐射防护规定》。

10.8使用放射性装置的区域或场所必须标明限制区域和放射性危险标志。

10.9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领用和消耗登记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储存在特殊的安全储存场所。

10.10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的最大可接受剂量为每年00.5SV。接触范围接近年最大容许剂量当量水平者每年体检一次,接触范围小于3/10者每两三年体检一次。因特殊情况外照射超过年最大容许剂量当量或一次进入体内的放射性核素超过年容许摄入量的一半者,应及时进行体检,并进行必要的治疗。

11.1各烧结球团厂应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1.2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