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标准文件可以修改吗?

一是严格执行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制定的税收执法文书标准,规范文书名称、文书字号、文书排版、技术要求等每一个细节,不折不扣地按照既定格式使用。建议对使用过的文件进行一次复查,对照标准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充分达到标准化、统一化的要求。

二、全面规范税务检查文书。内部和外部文件都必须按要求填写和使用。税务检查通知书、查询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文件的字号应当统一,年份应当在广告全称中,去掉“年”字,用六角“]”括起来;年份和序号应为阿拉伯数字;序列号前不得添加“否”和虚拟“0 ”;书写或签发日期应在全年的年、月、日用汉字书写,不得用阿拉伯数字。总之要从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做起。建议对各岗位人员进行案件选择、执行、审理、执行等方面的集中培训,使各岗位人员熟悉执法文书的标准,自觉养成规范使用的习惯,法官对各岗位单独进行重点培训,全面规范审计文书的填写和使用。

三、文件引用的税收法规应齐全。制作税务检查报告、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文书时。,必须在引用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基础上,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具体条款,并引用原文,不得颠倒顺序,不得化繁为简,更不得埋下伏笔。比如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时,决定对善意取得虚假发票不收取税务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并缴纳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追缴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不适用本条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决定你单位取得的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进项税额20000元予以收回,不加收滞纳金。”审判人员要对形成的审计文书认真审核把关,严格把关,不符合标准的坚决退回,并再次修改更正,直至符合标准。

四、形成的书面文件应准确无误。涉税案件的违法事实、违法手段、定性依据,必须解释清楚,表述准确,分析透彻,让人一目了然。整个文件要真实、清晰、明了、明了、直说、用词规范、标点正确、文字简练。建议做好文字、计算机应用和税务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

五、税务检查底稿的制作应严谨。税务稽查人员在制作税务稽查文书时,必须严谨细致,问题归问题,情况归情况。他们绝不能把问题篡改成一种情况,更不能把情况变成问题。比如对未计提销项税的以货易货违法行为的定性和违法事实的描述,应作成“对某单位以货易货未计提销项税问题的审计”,不能作成对某一情况的审计。一般要写稿子,有条件的也可以用打印的论文。“证人”必须由检查员亲笔签名,不得代签;稿件完成后,还应提交税务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个人时)或相关负责人审核同意,然后在基本信息卡上签署“以上情况属实,核实无误。”在相关证明上签字“以上问题属实,数据核对无误。”意见,并签字盖章。取得的纸质证据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此件与原件一致,由我单位提供."同时签上姓名、日期和公章,不要使用擅自刻制的“此复印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一致”的专用印章。建议签署意见时不要使用“一致”二字。根据《现代汉语词典》,“一致”的定义是“无异议”;在一起;“在一起”的意思;“一致”的定义就是“彼此一致”,所以用“一致”这个词更合适。

六、询问记录必须完整。询问(调查)笔录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设置的,供检查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涉税情况时使用。《税收执法文书规范》规定,笔录开头,税务检查人员应当表明身份,明确告知被询问(调查)当事人的法律义务和权利。如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接受税务机关询问(调查)的法定义务,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要求询问(调查)人员回避的法定权利。在文字记录中,应该使用问题和答案。笔录一定要详细具体,尽量记录原话,不能随意处理。笔录制作后,必须由被询问(调查)人核对。被询问(调查)人认为记录无误后,除了在记录末尾签名盖章外,还应进行缝制盖章。建议讯问笔录口语化,一般不要打底稿。

七、进一步规范检查执法程序。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税务检查人员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出具税务检查通知书,被检查对象应当在税务文书回执上签名盖章;对需要调查的涉税案件,应在调查前或调查后制作立案审批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税务检查结束后,应制作税务检查报告,检查人员在报告上签字,不得相互签字,然后由被检查对象在报告封底“被检查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对依法应当给予税务处罚的案件,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发出3日后,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并出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不收取税收滞纳金的,还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总之,在执法过程中,稽查人员要认真执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工作要按程序进行,分步推进,按要求完成,整个执法活动做到程序合法、有理有据、手续完备、行为规范。同时建议稽查人员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提高执法水平,最大限度降低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