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需要继续会计教育吗?
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的测算标准如下: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者折算24学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次考试折算为24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教育,并在当年通过一门学习科目的考试或考核,折算为24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研究项目,每个研究项目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每个研究课题第一作者折算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12学分;
(五)在国内有统一编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独立发表会计论文,每篇论文折算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每篇论文第一作者折算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12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的会计账簿,每本会计账簿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每本会计书第一作者折算24学分,其他每本作者折算12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或其表彰组织的会计知识竞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扩展数据: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全日制会计培训和远程网络会计培训;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和远程网络会计培训;
(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全日制会计培训和远程网络会计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项目培训;
(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的培训。
继续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称或者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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