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2.学生通过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3.托儿所和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4.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中、小学(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免征增值税。
5.特殊教育学校所办企业可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2.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国家拨款的企业所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大学公寓免房产税。
3.印花税。
1.产权人作为赠与学校的文件,免征印花税。
2.与大学生签订的大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第四,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继承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以教学为目的的,免征契税。
五、耕地占用税。
经批准的学校、幼儿园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6.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高等院校以股份或出资比例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者获得股份或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股息或转让股份、出资比例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和国际组织颁发的教育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营业收入;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简称综合所得),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应当按月或者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