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四川省的公务接待规定可以喝白酒吗?
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CPPCC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第五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实行接待车辆定点服务制度。第二章接待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七条建立因公外出审批制度。加强公务出行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外出时间、内容、路线和频次,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和预算。确需接待出差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需要安排的内容、行程、人员和住宿标准。
第八条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接待单位应当统筹安排可以合并的公务接待。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应根据派出单位的公函拟定接待计划,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批准。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得接收和报销相关资金。
第九,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经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进行审核。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时间、地点、费用等详细内容。
第十,建立官方对口接待制度。一般来说,接待对象的对口部门是接待单位。接待各类检查组、督查组等联合工作组,以牵头单位为接待单位。
市(州)和省直部门承办涉及省部级干部来川的公务活动,应当及时将信息报送省政府接待办公室。
第十一条建立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的规定、标准、费用、接待场所和接待项目,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接待标准
第十二条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用餐支出标准,并根据相关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进行定期调整。
第十三条接待对象应当自行用餐,并按照规定标准支付费用。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不足10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遵循节俭原则,可安排桌餐或自助餐,应提供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四条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和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安排在指定的宾馆或内部接待场所。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接待干部可安排普通套房,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单位不得安排超出接待对象住宿标准的接待用房,不得额外发放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
公务接待中的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住宿费,凭票据返回本单位报销。
与会人员的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用的有关规定计入会议费用。
第十五条国内公务活动,确需为接待对象安排车辆的,应当华而不实,合理使用车型,集中统一乘坐,并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数量。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施交通管制。确需安排警卫进行安保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安保界限和安保规范进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和封闭。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核定接待经费,严格执行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得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批。
第十七条接待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有条件的,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现金支付;不符合条件确需以现金支付的,经办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经相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公务接待制度。每批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按规定及时结算。
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包括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以下简称“三单”)。“三单”不全或不符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简化公务接待形式。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人员,不得张贴悬挂标语的横幅,不得安排人员迎送,不得铺设迎送地毯;各地区、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出席欢迎仪式。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各级别都不能有人陪同。
第二十条公务接待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调查研究活动;(二)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用公款旅游的;(三)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四)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六)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均计入接待费用;
(七)举办会议、培训等。,支持、转移、隐瞒接待费用的;(八)在非税收入中收取费用;(九)向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十)以任何名义赠送或接受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十一)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以接待等名义互相公款吃喝;
(十二)其他违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省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标准执行、经费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内部接待场所管理和使用等。
党政机关各部门每年6月65438+10月31前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内部审计制度,对“三单”是否齐全、接待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支出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的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审计监督,将公务接待费用和内部接待场所建设纳入审计内容。
第二十三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全省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明确标准,控制资金总量,注重实效,加强审批管理,加强审计监督,杜绝铺张浪费。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五条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地方和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